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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大常委会
通过
促进
保障
浦东
开发
开放
相关
地方性
法规
法律性
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促进和保障浦东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促进和保障浦东开发开放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性决定发开放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性决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1996 年 8 月 23 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在上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外资委、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区和县政府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指导目录,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 1996 年 12 月 19 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11 章 51 条。条例明确,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对外称自由贸易区,是设有隔离设施的实行特殊经济贸易管理的区域。保税区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物品以及保税区内流转的货物实行备案、稽核制度;对保税区与国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实施常规的监督管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07 年 4 月 26 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总体要求,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重在改革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决定在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变通执行具体规定和先行先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南汇区、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9 年 5 月 27 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共 8 条。决定对成立浦东新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等事项进行了明确,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南汇区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的有关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2009 年 6 月 25 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共 8 章 39 条。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制定本法规。条例明确设立推进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2012 年 6 月 7 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共 9 条。决定号召各方解放思想、凝聚共识,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市政府及时组织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化解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探索建立评估方法和评价指标,健全科学绩效考评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政府投资结构,提高政府投资带动作用。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 2012 年 11 月 21 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7 章 38 条。条例以将上海建成具有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与我国经济贸易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贸易中心为目标,以贸易主体集聚、市场体系完备、区域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市场环境公平有序等为具体目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3 年 9 月 26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共 3 条。决定指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 年 7 月 25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共 9 章 57 条。条例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指导思想,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创新,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浦东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 年 12 月 30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共 4 条。决定规定,在浦东新区内,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与国务院批准的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不一致的,暂时调整实施。总体方案实施过程中,国务院对改革试点事项进行调整,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作相应调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 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19 年 7 月 25 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 年 7 月 26 日起施行,共 7 条。主要为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提供了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要围绕浦东新區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立法、修法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聚焦重点领域,制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可以聚焦重点领域,作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