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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共建筑
节能
设计
标准
强制性条文
条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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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51-143-2023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1/143-2023 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
本标准强制性条文为:3.2.6 条、3.3.1 条、3.3.2 条、3.3.7 条、4.1.2 条、4.2.2 条、4.2.3 条、4.2.5 条、4.2.9 条、4.2.11 条、4.2.15 条、4.2.17
条、4.2.19 条、7.3.4 条、8.2.2 条、8.2.6 条、8.2.8 条,详细条文及条文说明如下。
一、强制性条文
3.2.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顶透光局部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根据建筑热工设计的气候分区,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 3.3.1-1~表 3.3.1-4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表 3.3.1-1 高海拔严寒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m2·K)]
屋面
≤0.35
≤0.28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43
≤0.38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43
≤0.38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0.70
≤0.70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1.5
非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2.9
≤2.7
0.20<窗墙面积比≤0.30
≤2.6
≤2.4
0.30<窗墙面积比≤0.40
≤2.3
≤2.1
0.40<窗墙面积比≤0.50
≤2.0
≤1.7
0.50<窗墙面积比≤0.60
≤1.7
≤1.5
0.60<窗墙面积比≤0.70
≤1.7
≤1.5
0.70<窗墙面积比≤0.80
≤1.5
≤1.4
窗墙面积比>0.80
≤1.4
≤1.3
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南向窗,SHGCI>0.5
≤2.2
南向窗,SHGCI≤0.5
≤1.8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20%)
≤2.3
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R[(m2·K)/W]
周边地面
≥1.1
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1.1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1.2
表 3.3.1-2 高海拔寒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体形系数≤0.30
0.30<体形系数≤0.50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I
(东、南、西
向/北向)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I
(东、南、西
向/北向)
屋面
≤0.45
——
≤0.40
——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0.50
——
≤0.4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
≤0.45
——
地下车库与供暖房间之间的楼板
≤1.0
——
≤1.0
——
非供暖楼梯间与供暖房间之间的隔墙
≤1.5
——
≤1.5
——
非南向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3.0
——
≤2.8
——
0.20<窗墙面积比≤0.30
≤2.7
≤0.52/—
≤2.5
≤0.52/—
0.30<窗墙面积比≤0.40
≤2.4
≤0.48/—
≤2.2
≤0.48/—
0.40<窗墙面积比≤0.50
≤2.2
≤0.43/—
≤1.9
≤0.43/—
0.50<窗墙面积比≤0.60
≤2.0
≤0.40/—
≤1.7
≤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1.9
≤0.35/0.60
≤1.7
≤0.35/0.60
0.70<窗墙面积比≤0.80
≤1.6
≤0.35/0.52
≤1.5
≤0.35/0.52
窗墙面积比>0.80
≤1.5
≤0.30/0.52
≤1.4
≤0.30/0.52
南向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
幕墙)
南向窗,SHGCI>0.5
≤2.5
南向窗,SHGCI≤0.5
≤2.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
≤20%)
≤2.4
≤0.44
≤2.4
≤0.35
其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要求
围护结构部位
保温材料层热阻 R[(m2·K)/W]
周边地面
≥0.60
供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0.60
变形缝(两侧墙内保温时)
≥0.90
表 3.3.1-3 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
数 SHGCI (东、南、西/北)
屋面
热惰性指标≤2.5
≤0.40
——
热惰性指标>2.5
≤0.50
外墙(包括
非透明幕墙)
热惰性指标≤2.5
≤0.60
——
热惰性指标>2.5
≤0.8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3.5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2.6
≤0.40/0.44
0.40<窗墙面积比≤0.50
≤2.4
≤0.35/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2.2
≤0.35/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2.2
≤0.30/0.35
0.70<窗墙面积比≤0.80
≤2.0
≤0.26/0.35
窗墙面积比>0.80
≤1.8
≤0.24/0.3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比≤0.20)
≤2.6
≤0.30
表 3.3.1-4 温和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 [W/(m2·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I
(东、南、西向/北向)
屋面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50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0.80
——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2.5
≤1.5
单一立面外窗
(包括透光幕墙)
窗墙面积比≤0.20
≤5.2
——
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0.44/0.48
0.30<窗墙面积比≤0.40
≤3.0
≤0.40/0.44
0.40<窗墙面积比≤0.50
≤2.7
≤0.35/0.40
0.50<窗墙面积比≤0.60
≤2.5
≤0.35/0.40
0.60<窗墙面积比≤0.70
≤2.5
≤0.30/0.35
0.70<窗墙面积比≤0.80
≤2.5
≤0.26/0.35
窗墙面积比>0.80
≤2.0
≤0.24/0.30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20%)
≤3.0
≤0.30
注:传热系数 K 只适用于温和 A 区,温和 B 区的传热系数 K 不作要求。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3.3.2-1 和表 3.3.2-2 的规定。
表 3.3.2-1 乙类公共建筑屋面、外墙、楼板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 K[W/(㎡·K)]
高海拔严寒地区
高海拔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温
和B 区
温和A 区
屋面
≤0.45
≤0.55
≤0.70
≤0.80
外墙(包括非透
光幕墙)
≤0.50
≤0.60
≤1.0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
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50
≤0.60
≤1.0
——
地下车库和供暖房间之间楼板
≤0.70
≤1.0
——
——
表 3.3.2-2 乙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热工性能限值
围护结构
部位
传热系数 K[W/(㎡·K)]
综合太阳得热系数
SHGCI
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
高海拔
严寒地区
高海拔
寒冷地区
夏热冬冷地区
温和B
区
温和A
区
夏热冬冷
温和A
区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
墙)
≤2.2
≤2.5
≤3.0
≤3.0
≤3.2
≤0.52
≤0.52
屋顶透光局部(屋顶透光局部面积
≤20%)
≤2.2
≤2.5
≤3.0
≤3.0
≤3.2
≤0.35
≤0.30
3.3.7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 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4.1.2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应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
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顶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供应侧及相关管理部门鼓励需求侧用电时;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5 的数值。
表 4.2.5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锅炉额定蒸发量D (t/h) /额定热功率Q (MW)
D≤2 / Q≤1.4
D>2 / Q>1.4
燃油燃气锅炉
重油
86
88
轻油
88
90
燃气
88
90
4.2.9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 4.1.2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 1.1。
4.2.11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以下规定: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2.11 的数值;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