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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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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供电 监管 办法 国家 能源
供电监管方法国家能源局 供电监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供电监管,标准供电效劳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会起草了供电监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对公众征求意见。请4月9日前把您的意见和建议发邮件到 供电监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标准供电监管行为,完善供电监管制度,保障供电平安,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的规定,履行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对供电企业的供电情况实施监管。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那么。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依法经营,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方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供电平安行为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方针,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发生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2023千伏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380(220)伏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 (三)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 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由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安装电压质量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选定供电电压质量的监测点,并于每年一季度末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一)35千伏专线供电的和12023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均设为电压质量监测点; (二)其他35(66)千伏供电的用户和2023( 6、2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2023000千瓦负荷至少设置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并应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2023( 6、20)千伏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380/220伏)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置一个电压监测点,并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和局部重要用户处。 供电企业应当合理选型,安装电压监测装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校验,监测和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完整。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要求用户消除影响供电质量因素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产生谐波和冲击负荷的电力用户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供电质量的因素,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要求用户治理用电平安隐患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用户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用电平安隐患,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对拒不治理隐患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规定中止供电。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效劳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效劳义务,保障任何人能够以普遍可以接受的价格获得最根本的供电效劳。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一般居民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2023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用户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二)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2023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三)对用户受电工程开始检验的期限,自接到用户完整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给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受电装置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电力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效劳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一次性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实施停电、限电的情况进行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限电或者中止供电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因供电设施方案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三)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供电企业对用户中止供电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效劳制度,公开报修 ,保持 的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 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XX县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遥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40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履行紧急供电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用电投诉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 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在供电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电力效劳热线 及“12398〞电力监管投诉举报 。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遵守供电营业区规定,遵守电力业务许可规定,并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规划和审批程序建设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拖延接入系统; (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登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提供上网效劳;不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工程的上网电量。 (四)违反市场竞争规那么,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为竞争对手的业务开展设置障碍。 (五)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六)其他不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那么的行为。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或市场交易价和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电价标准和规定,与上网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工程或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收费工程,不得再向用户收费。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用户产权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效劳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与用户及趸购转售电单位订立或变更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二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的本钱规那么进行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钱规那么核算本钱。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披露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以下有关信息: (一)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二)国家规定的供电可靠性指标情况; (三)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 (四)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 (五)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 (六)用电投诉处理情况; (七)用户报装信息和办理进度; (八)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报送信息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报送以下信息: (一)提供供电效劳的情况; (二)提供电力社会普遍效劳的情况; (三)执行销售电价的情况; (四)电力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节能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节约能源、节能减排和环保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下达的对依法淘汰、关停或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指令,减少电能输送和供应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对于限期整改的用户,供电企业在收到政府或执法部门同意对其恢复送电的指令之前,不得擅自送电。对于永久关停的用户,供电企业要按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用户科学、合理和节约用电,提高终端电能使用效率。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供电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当定期对供电企业报送和披露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 供电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供电企业监管信息系统。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适时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那么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供电企业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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