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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化
政府
法制
监督
思考
建议
关于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的思考和建议
政府法制监督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更是没有立法权的基层政府法制机构的核心工作。xx市的法制监督工作经历了一个艰难探索的过程,取得了一些成效。我认为,在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形势开展下,在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应及时跟进,全面参与,使政府
法制监督融入政府管理方式变革的大潮之中,为全面履行政府法定职责作出新奉献。
一、xx市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简要情况
近年来,我们围绕政府管理、效劳的实际,以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为核心,对政府法制监督的内容进行了拓展,对监督的形式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一)围绕履行职责,确定监督重心。目前,社会经济开展中存在诸多问题,其重要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上级机关没有认真、准确实施监督所致。工作中,我们将政府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作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心,重点抓好政府、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的监督。如近几年在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农用地征收征用等领域,我们都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促进了相关工作的依法开展。
(二)全面梳理职责,明确监督内容。我们结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行政处分主体资格和处分权限清理的根底上,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不仅梳理出具体行政行为职责,而且还梳理了政府其他法定职责。涉及各种规划的编制,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防洪规划等;各种预案的制定,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控预案等;各种标准的制定,如基准地价、城市容貌标准等,以及重大公共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等领域;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工程招标审批、国有企业改制、预决算管理、教育经费保障、公务员重大奖惩等内容。厘清了政府的各项职责,为政府开列了一份清晰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既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依据,也为法制监督提供了明确的内容。
(三)创新监督渠道,提高监督能力。在原有工作根底上,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
法监督工作新方式,拓展监督领域。一是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纳入标准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坚持有件必审,有件必备。二是标准重大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的备案审查工作,以市政府文件制发相关备案审查规那么,结合执法责任制,随时开展抽查。三是启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制定出台了xx市行政执法投诉方法;组建了xx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安排了专职的投诉工作人员;催促各地、各部门相应的开展了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建立健全了全市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向社会公开了投诉 、投诉受理范围、投诉方式等内容。全市每年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500多件。四是积极开展明查暗访活动。为改善经济开展环境,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的行政案件,我们对影响企业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执法等重点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暗访,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五是开展案卷评查工作。集中时间,组织各地、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开展对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联评、联查。每年评查案卷近500本。及时发现程序违法、文书不标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等问题,催促相关部门立即进行整改。
二、关于政府法制监督现状的思考
政府法制监督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明确而又具体的工作,是在1994年的全国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来的,之后,政府法制监督经历了一个从重视、淡化到重新加强的曲折过程。十多年来,国务院在贯彻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通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文件中,屡次提出要加强法制监督工作,要把法制监督作为政府法制工作的组成局部。据国务院法制办调查,全国大局部省市都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规、规章,将法制监督列为法制机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上,政府法制监督还相对淡化,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
(一)政府法制监督依据不明确。政府法制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层级监督。对于层级监督来讲,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有规定,依据是明确的,但关键是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法制监督,却缺乏明确依据。从关系上看,政府法制监督应是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职权行为进行的监督,层级监督和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的法制监督应该不属同一概念。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监督,存在着有无授权的问题,而从现行规定看,目前尚没有国家级有关规定作出明确授权。2022年国务院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指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在这方面具有重要责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法制机构监督职责在于文件备案、行政复议,仍没有将法制监督作为法制机构的正常职能。
(二)政府法制监督缺乏完整体系。从中央层面看,国务院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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