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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2023
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密法
简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简报
学习简报
二〇一四年春季学期第六期
〔总第16期〕
松林坡乡窝皮寸小学编印
2023年4月23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2023年4月23日在松林坡乡窝皮寸小学办公室,校长朱洲主持召开全体教师会议,我校全体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关条款。为加强教师对保密工作的了解,我校教师认真作了笔记,学校对教师作了相关的知识测试。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学习,我校还制定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以后的工作将按照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对不遵守规定者进行严格的处理,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通过学习,老师们增强了平安保密观念,提高了安
全防范技能,增强了保密防范意识,及时把我校的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等待时间设置为3分钟,定期维护计算机,不在网络上上传非法的言论和信息。
发:松林坡乡教育管理中心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学习心得
通过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学习,我从中学到了很多关于保密法的知识,作为一名教师,下面就谈谈我的一点学习感受。
保密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宗旨和根本方针、原那么,为保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2〕划清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根本界限,确立了确定、变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法律程序,规定了解密的方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密范围不清、密级混乱、密级一定终身的违反保密工作本身开展规律的现象;
〔3〕为完善我国保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出了统一要求,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奠定了根底;
〔4〕明确了泄密法律责任,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量刑标准,为及时惩治犯罪和准确打击泄密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5〕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确立了我国保密工作部门的地位,为其依法得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证。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形式。从内容上讲,保密法是确定、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有关各方因此而发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标准。从形式上讲,保密法既包括了保守国家秘密的根本法律,也包括了其他一切形式的保密法律标准。因此,保密法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
狭义的理解,保密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它是保守国家秘密的根本法律;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保密法是一切有关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平安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平安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良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以下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当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平安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
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平安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平安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方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方法。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方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
规定。
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方法。
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播送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平安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
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成心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方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法2023年08月05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国家平安机关在国家平安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平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平安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平安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平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平安。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
国家平安机关在国家平安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发动、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以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