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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补充
耕地
数量
质量
等级
折算
基础
工作
技术指导
意见
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根底工作技术指导意见
为指导各地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根底工作,准确把握具体技术环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技术指导意见。
一、关于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查找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
(二)尚未开展或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x)的原理与方法,通过选择少量典型县与样点,建立省级农用地分等体系。在此根底上,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典型县与样点。按照地貌条件、耕作制度等划分区域,在各区域内选择1-2个典型县,再根据统计学原理确定典型县内的样点。
2.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在对样点调查的根底上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所有样点的利用等指数进行汇总,形成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
3.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计算被占用耕地的利用等指数,根据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二、关于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优化设计
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优化设计的有关技术环节如下:
(一)确定补充耕地的理论最高等级。根据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确定补充耕地工程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耕地的最高等级,以此作为补充耕地所能到达的理论最高等级。
(二)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到达的等级。依据补充耕地工程所在国家级标准耕作制度二级区内的自然、经济、技术条件,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那么,确定补充耕地实际能到达的等级。
(三)确定补充耕地工程的优化设计方案。根据补充耕地工程实际能到达的等级所对应的农用地分等因素及其分级标准,考虑当地的技术条件、资金投入状况等,提出各因素设计条件的最优组合,形成补充耕地工程的优化设计方案。
(四)补充耕地工程优化设计方案论证。组织有关专家对补充耕地工程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工程规模较小的,可根据实际直接确定优化设计方案。
三、关于补充耕地等级评定
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修订完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初步设计标准的重要内容。评定的根本原那么如下:
(一)补充耕地等级评定是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中设计的耕地条件进行评定,而不是对实际补充耕地进行评定。
(二)对补充耕地设计条件进行评定,要考虑设计的耕地达产生产力水平,即耕地熟化后能到达的生产力水平。
对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定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的有关要求进行,在根本参数确定、评价因素选择、因素分级、权重确定等方面与被占用耕地等级评定保持一致。
四、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制定
(一)已有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查找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当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建立后,统一使用国家级农用地利用等。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根据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调查所在等级的粮食生产能力,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利用等指数与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原那么上掌握标准粮产量750公斤/公顷为等级间距。已建立该对应关系的省,可直接查找。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农用地利用等—粮食生产能力对应关系表,制定省级耕地占补平衡等级折算系数表,折算系数为被占用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与补充耕地等级所对应的粮食生产能力之比,当该系数小于1时按1计。
(二)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根据前述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的方法,建立省级农用地利用等序列。
2.确定农用地利用等与粮食生产能力的对应关系。方法同上。
3.制定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五、关于等级折算系数应用
当补充耕地等级等于或高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占一补一;当补充耕地等级低于被占用耕地等级时,须按等级折算系数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根据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验收与否,具体折算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已验收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根据前述被占用耕地等级确定的有关要求,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已确定耕地等级的,可直接获取;未确定耕地等级的,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被占用耕地等级与补充耕地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中对应的折算系数。
4.确定补充耕地面积。补充耕地面积=被占用耕地面积×等级折算系数。
(二)尚未验收的补充耕地开发整理工程
1.确定被占用耕地等级。方法同上。
2.评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前述补充耕地等级评定的有关要求,评定补充耕地等级。
3.认定补充耕地等级。在补充耕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到达初步设计要求的,即可认定补充耕地等级。
4.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方法同上。
5.确定补充耕地面积。方法同上。
六、关于等级折算系数试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等级折算系数制定后先试行,一是检验通过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是否能确保耕地占补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二是检验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是否协调一致,能否构成等级折算系数体系。在具体试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试行区确实定。试行区应选择在被占用和补充耕地矛盾突出、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地区。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应安排在土地生产潜力较大的区域。
(二)试行过程。对于尚未开展或未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农用地等级序列时既要遵循农用地分等规程的原理与方法,还要符合当地实际;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应与省级农用地分等的根本参数、评价因素体系等保持一致;在应用等级折算系数时应注意不同等级之间折算系数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试行结果分析。当试行结果达不到试行目的和要求时,要对被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等级评定过程,以及等级折算系数确实定进行分析、总结,如需对等级折算系数进行重大调整,应将调整原因、过程及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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