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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验室
认定
条件
实验室认定条件
卫生部制定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标准
食品检验工作是加强食品平安监管,保证消费者食用平安的关键环节。食品检验既是对市场销售食品实施平安监控的重要手段,也对食品原料及加工过程进行平安控制、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有效的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依赖于公正、客观的食品检验结果,科学、严谨的食品检验工作是整个食品平安监管体系的根底。
202223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57条明确规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法律在第五章对食品检验工作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提出对食品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食品平安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平安法的通知以及同年7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均对食品检验工作提出了要求。
根据以上规定,我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11个部门,推荐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调查分析现行食品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包括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方法以及其他涉及食品平安的标准)对食品平安检验的要求,研究比对国外对食品平安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模式和方法,历时1年的时间,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按照国际贸易原那么向wto各成员进行通报,现予以公布。
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建立在现有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根底上,表达了食品检验的特殊性,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标准性和通用性,充分考虑了食品平安监管工作中各分段政府主管部门的实际监管工作的需求,力图做到既适合我国食品平安监管工作实际,又能与国际接轨,并解决当前食品平安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认定条件共八章、二十八条,是从事食品检验的机构“入门〞条件,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到达的根本要求。其重点在于推动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高技术能力,标准检验工作行为,保证检验的诚信和公正性。对于使用非标准检验方法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违禁使用化学物质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专家组认为在认定条件中进行规定暂时还不符合目前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现状,因此将实施研制和使用食品检验非标准检验方法的人员条件(人员数量、职称、专业背景等)仅在检验工作标准进行了规定。
检验标准共二十九条,重点围绕检验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素养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工作中尤其是食品平安突发事件时非标方法的建立和使用,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的管理,食品检验中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要求,以及检验机构怎样为各级食品平安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另外,为及时发现食品平安隐患,制定和调整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和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平安法的规定,检验标准明确了检验机构在食品检验中发现非食用物质时,应当及时向食品检验机构所在辖区县级以上食品平安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保存书面报告的复印件、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
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学习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细致研究认定条件和检验标准,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对食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标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检验工作,提高食品检验的能力和水平,为效劳于食品平安监管和保障公众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和食品检验工作标准的通知
卫监督发(2022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食品检验工作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2.食品检验工作标准
二○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
第二条本认定条件适用于依据食品平安法开展食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条本认定条件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检验能力、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应当到达的要求。
第四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应当能够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诚信和公正性,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那么和本认定条件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第三章检验能力
第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一)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平安标准所规定的检验工程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工程,也包括对食品中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的检验;
(二)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添加剂相关食品平安标准所规定的检验工程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工程;
(三)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平安标准所规定的检验工程进行检验,包括物理、化学与全部微生物工程;
(四)能对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通用类食品平安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检验工程进行检验;
(五)能对食品平安事故致病因子进行鉴定;
(六)能为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和行政许可进行食品平安性毒理学评价;
(七)能开展食品平安法规定的其他检验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检验工作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据食品平安法,针对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制定相应的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食品平安事故应急检验预案等。
第十二条承担政府委托监督抽检、食品平安风险监测与评估等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章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平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平安标准、检验方法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平安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
第十五条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平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并持有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从事动物试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取得动物实验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事特殊检验工程(辐射、基因检测)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少于30%。
第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从事食品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
第六章设施和环境
第十九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检验工作场所以及专用于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冷藏和冷冻、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设施和设备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食品检验机构的根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别离。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有效隔离,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
第二十一条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配备生物平安柜,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应当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平安实验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开展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温度、湿度、通风及照明控制等环境监控设施;
(二)有独立实验动物检疫室;
(三)有与开展动物实验工程相适应的消毒灭菌设施;
(四)有收集和卫生放置动物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设施;
(五)有用于别离饲养不同种系及不同实验工程动物、隔离患病动物等所需的独立空间;
(六)开展挥发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或微生物等特殊动物实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特殊动物实验室,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换气及排污系统),并与常规动物实验室完全分隔。
第二十三条毒理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用于阳性对照物的贮存和处理的设施。
开展体外毒理学检验的实验室应当有足够的独立空间分别进行微生物和细胞的遗传毒性实验,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平安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有防止原始数据记录与报告损坏、变质和丧失的措施。
如运用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或自动设备系统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分析、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当有保障其平安性、完整性的措施,并符合食品检验工作标准的要求。
第七章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
第二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满足所开展的检验活动必需的仪器设备、样品前处理装置以及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
第二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使用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有专人管理,满足溯源要求。
第八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认定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认定条件自2022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检验工作标准
第一条为标准食品检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依据食品平安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检验活动。
第三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通过资质认定后,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按本标准和食品平安标准开展检验活动。
第四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报告。
第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防止商业贿赂,保证检验活动的独立性、诚信和公正性。
第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实验室平安。
第八条当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