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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省委员会
提案
工作条例
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并答复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路线和根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开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开展三大历史任务效劳。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效劳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效劳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承办单位,应当密切合作,利用提案的方式认真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假设干委员组成,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方案。
(二)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研究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催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x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领导机关和军队及其它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中共x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军区政治部,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委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建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做好市、县(区)政协提案的指导工作。
第十条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有重大价值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报请主席会议决定,以政协x省委员会的名义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举行;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既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政协机关的组成局部。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x省委员会委员、在陕的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提案的根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的原那么,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书写清晰,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以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那么,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无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省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和参考,并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有责任保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不受侵害。在审查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较敏感问题的提案时,可根据提案者的要求,采用适当方式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二十条在全体会议期间,递交提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处理;截止时间以后的提案,作为平时提案处理,在提案办理上与大会提案相同。
第二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二条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原那么,集中交送有关单位承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三条承办提案的中共x省委有关部门、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和和各地(市)党委、政府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在收到提案6个月内办结,并对提案者作出答复。提案答复,要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寄送召集人;中共x省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结果复函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结果复函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本人所提提案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或参与提案的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征求提案者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要重新办理,并作进一步的答复。
(六)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要按照中共x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转发的x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关于各民主党派组织提案的提出、立案和办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办理。
(七)各市、各有关部门,对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所属单位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提案中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要作用的提案,可以确定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重要提案的办理,要坚持领导亲自动手,加强组织指导,采取得力措施,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办理和落实,确保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方案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响。
第二十六条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确定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要报送主席、副主席阅批。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政协各市、县(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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