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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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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铁路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监管 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管暂行方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管暂行方法国铁工程监(2023)3号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平安生产法、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 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年度工作方案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及处理意见建议; 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 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 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平安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第七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参与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形势,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或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方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对国家铁路局委托调查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及处理建议; 4.组织或参与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 5.对辖区内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6.按规定报告、通报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工程监管司指导,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检验工作; 2.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年度工作方案,拟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3.受理跨辖区(超出地区铁路监管局管辖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调查国家铁路局指定的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 4.按规定进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 5.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质量事故调查中查实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6.建立和管理铁路建设市场主体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档案,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 7.收集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信息,定期报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情况,及时提出质量平安形势预测及预警建议;协助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制度及检查标准;协助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8.建立和管理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专家库。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并以抽查为主。 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质量平安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工程质量、平安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3.铁路工程建设参建企业的质量平安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检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共同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4.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 5.发现平安隐患,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监督人员与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需要委托检测检验的,监督单位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 行,并签订检测检验委托合同;监督检测检验费用额度到达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检验机构。监督单位委托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与被检测检验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监督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应检测检验机构的委托合同。 第四章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的机构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受理跨辖区或国家铁路局指定的投诉举报,收到的其他投诉举报报送国家铁路局。 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举报,转送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处理,对需要反响办理结果的,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响结果和提交办结报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收到铁路工程质量平安投诉举报后,能够即时答复是否受理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收到转送、交办的投诉举报,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并及时通报转送、交办部门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职责范围的; 2.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同一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的; 3.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第十七条负责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举报事项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通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予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生产平安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务院; 2.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 (二)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铁路局; 3.一般事故报至地区铁路监管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国家铁路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调查。地区铁路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调查一般事故;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较大、一般事故。 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一般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测检验、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工程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事故调查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原那么上,由国务院或国家安监总局组织调查的,由工程监管司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派员参与调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安监部门组织调查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派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处分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质量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质量平安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分标准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分。 对需要给予暂停工程执行、暂停资金拨付、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证书、暂停执业、撤消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现场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的,可由监督人员直接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当场送达。第二十九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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