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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林场
纠纷
问题
经验
交流
范文
乡镇林场纠纷问题经验交流
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十分关注农村林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也积极探索好的做法,积累了许多珍贵的经验。近年来,我市林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现有集体林业用地面积349.3万亩,其中生态林面积92.6万亩,商品林面积256.7万亩。商品林面积中列入应明晰面积225.5万亩,不列入明晰面积的31.2万亩主要是拨交乡镇林场的经营区和少数的国有林。自2023年开始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已完成集体商品林明晰面积204.6万亩,占应明晰面积的90.6%。在已明晰的集体商品林面积中,80077农户落实家庭承包经营面积104.1万亩,占全市总农户数的89%,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50.9%;60312农户落实自留山经营面积19.3万亩,占全市总农户数的67%,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9.4%;通过其他方式经营(企业基地林、联营林、林木折价转让等)81.2万亩,占全市已明晰面积的39.7%。此外,村集体保存商品林面积21.3万亩,占全市集体商品林总面积的8.3%。全市集体林应登记发证面积349.3万亩,列入登记发证考核面积的304.7万亩,实际完成林权登记面积287.8万亩,占应登记发证考核面积的94.5%,并已全部完成林权发(换)证工作。在林改中,我市还在各乡镇自查的根底上通过省、市级验收。
我市通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体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各种经营形式落实到户、联户和其他经营实体,做到产权归属清晰、经营实体落实,林业生产关系得到了有效调整,林业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和推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开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不仅使农村集体经济开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动了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显而易见,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显的,也是实在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乡镇林场山场权属的纠纷问题,就给我市的林权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响。乡镇林场山场的权属纠纷问题由来已久,过去也上访不断,而在此次林改中这些问题又更加凸现。这些问题都是在我国各个不同时期所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人民公社化期间的划拨问题。如1958年国家实行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一些公社根据中央精神和省上领导的意见,号召群众山林、耕地入社,并于当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场,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实行了公社一级核算。1982年林业“三定〞时,应各大队的要求,从公社林场中划拨了101578亩山林给大队经营,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权定证给公社林场。这些林场拥有山、林权属是人民公社化一级核算的产物,也是符合当时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当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的肯定。二是上个世纪70年代消灭荒山后的山场权属问题。70年代国家号召各地植树造林、消灭荒山,我县也积极响应。当时我市有许多地处偏僻、人迹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组织人力进行植树造林的,而在造林后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场进行管理和养护,因而这些山场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场进行经营的。在此次林改中,有局部村民提出,这些山场原来都是大队、生产队的,因此应当归还给村集体所有。而林场那么认为这些当时都是荒山,是由林场组织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不能说要归还就归还。三是委托承包经营中的一些不标准问题。在林改前,有些村集体所有的山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就委托给乡镇林场进行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但承包合同签订得十分不标准,不仅许多合同的签订没有按照法律标准的要求进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连经营期限都未写上,承包上缴利润和山价款也未做明确的规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产生了一些纠纷。
我国的林业政策经过了几次较大的变革,特别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期间山林、耕地入社,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进行划拨的。又如70年代消灭荒山时的植树造林,也是响应中央的号召,按照林业部谁造谁有的政策进行的,所造林的山场也多是比拟偏僻、人迹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对于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笔者认为各乡镇应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情况,本着认真面对、冷静对待、妥善处理的原那么,不把矛盾上交,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对此,本人就结合在工作中接洽、处理和反应林改信访问题中的一些体会,谈几点粗浅看法:
1.尊重历史,标准经营。我市各乡镇林场的山场划拨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是符合当时的林业政策,也根本上为广阔群众所接受。因此,应当以稳定为主,不宜做太大的调整。否那么,牵一发而动全身,容易引发林区的不稳定因素。但对于一些划拨后在1983年林业定权时又确权给村集体的林地,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候返还给村里。对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标准问题,如有的承包经营合同连经营期限都没有规定、有的那么是因为山价款太低而引起群众的不满等等,都应当予以标准。如麻沙镇在去年林改中,因为承包合同中的问题引发了村民不断上访,引起了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村集体林木承包经营合同的标准力度,有的减少了经营期限、有的那么中止承包合同归还给集体所有,使全镇的林改工作顺利进行,广阔群众也较为满意。
2.加强管理,改良经营。应当说,我市各乡镇林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从林场的人员构成、经营规模到管理水平都不尽相同,有经营得比拟好的,也有经营得比拟差的。因此,各乡镇在应对林改纠纷时,除了认真做好群众的工作,还应当加大对林场自身的改革力度,特别是要加强管理,提高经营水平。乡镇林场不同于一家一户的分散或联户经营,是具有一定水准的规模经营,要在挖掘潜力、强化经营管理上狠下功夫。要改变过去一些粗放经营的做法,切实提高竹木养护、管理水平,增加立竹量和出材率,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要使林场的竹木、林地成为林区经营的典范。如莒口林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消灭荒山、植树造林后,在开通林区道路、林地林木伐后更新改造和林地抚育管理等方面共投入500多万元,并在乡村道路建设、电视网络改造等公益事业方面支付了可观的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开展。
3.效劳百姓,让利于民。在稳定林区、稳定经营的情况下,对林场、村集体经济的项目要做到公开、公正和透明,不管是竹山还是林木用材林,都要放活经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当地群众。集体林场所取得的收益也将优先投入到关系民计民生的生产、生活项目,千方百计地扶持农民的经济开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对一些承包经营合同,要在标准的根底上适当让利于民,要提高山价款的比例,改“二八分成〞为“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切实返利或让利于民。同时,当地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好党的各项农村政策,做好税改、低保和医保工作,兑现低保政策,引导群众开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总之,要通过我们的积极努力,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纠纷所产生的“后遗症〞降到最低限度,保持林区的稳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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