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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
2023
建设项目
试生产
方案
4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方法
第四章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平安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平安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工程周边环境与建设工程平安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确实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平安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工程平安
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
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
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
报送出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
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平安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复
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
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
制件)。
第二十六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
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皖安监三(2023)34号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
理方法的意见
(五)关于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有关问题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特种设备检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须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使用)备案时要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和特种设备检测合格材料。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工程,原那么上要把现场核查纳入试生产(使用)备案审核程序。
2.建设工程试生产需要延期的,应在试生产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提交延期申请报告,并经所在地平安监管部门签署意见;不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20日向建设工程实施审查机关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内容总结
(1)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平安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工程平安
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2)(十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
规程清单
(3)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