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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定代表人
代表
公司
对外
担保
效力
范文
天道酬勤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 对外担保 效力
作者简介:时岩,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4.145
公司法人是以法律赋予的一种无生命“人格化〞盈利组织,由此使它成为具有一定人格化的權利主体。相对外部而言,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相对内部而言,公司对自己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行使需要由公司权力机关做出决议,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内容进行代为行使。
一、我国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在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或者为其他企业投资提供担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提供的担保总额有限额规定的,绝对不能超过规定限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同样需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接受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要回避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过程,且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以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实施表决,方可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及效力认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都有不同决策程序的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及效力认定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策程序是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权限,赋予给了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2.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不管是公司股东大会,还是公司股东会,亦或是公司董事会,它们均可以进行决议。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仅仅规定了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担保进行决议,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外签署了担保合同,那么,这将是一种无权代表。
3.反过来,当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要由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却是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签署了担保合同。这时,可被视为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是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一种追认同意。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以这样的决策程序,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其行为方可具有效力。只要遵循这样的决议程序,才不会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发生冲突,也不会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即董事会产生矛盾,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
〔二〕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议程序及效力认定
1.如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公司股东或者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其决策程序是: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进行决议。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实施决议的时候,被担保的本公司股东,或者是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都不准参加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表决。
2.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进行决议或者是仅仅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担保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那么,其签署的担保合同没有效力。
三、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需区分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
表见代表不同于无权代表。在通常情况下,曾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相关决议程序,那么对对外担保合同进行了签字。
对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这种行为,在外部看来,它属于有效行为,即产生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事实上,外部有这样的认为,他们仅仅看到的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但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于公司内部而言,它仅仅是一种表见代表。如果这种表见代表不被公司某种合法决议程序予以追认或同意,那么,那么会变成无权代表。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对外发生了担保效力又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一种关键,因为它容易产生在公司法与民法总那么理解上的分歧。
〔一〕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具有普遍约束力
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必须设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相对公司内部而言,它就是“法规〞,公司法将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进行了外部化,使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有了法律的公示效力,也就令其有了普遍的约束力。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如果不给公司相应决议程序给予追认或同意,那么属无权代表行为。
〔二〕不能以民法总那么对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
我国民法总那么第61条,是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是以公司名义从事了民事活动,由公司负责的规定。但其间需要界定清楚一个问题,即“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合同上的签字行为是未“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实施的表见代表行为,因而,它不具有效力。同时,我国民法总那么是一部主要调整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它在第61条中的规定也仅仅是对民事活动的一般规定,尽管我国公司法是民法总那么的下位法,但公司法是民法总那么的特别法,而在公司法中却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做了特别的规定。根据“普通法适用于特别法规定〞的法理要求,那么,公司法那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更有约束力。
所以,不能以民法总那么对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行为,那么能对外产生效力。
四、担保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影响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其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既非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也非公司的内部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其受人是担保相对人。因此,法律规定,担保相对人有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审查义务。
1. 担保相对人尽到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审查义务的效力。担保相对人在发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时,如果是出于善意,并无过失心理之态,且对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决议等,都尽到了审查义务。通过担保相对人的审查,认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该担保相对人那么为善意担保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便可发生效力。
不过,不能对担保相对人的审查做过为苛刻的要求,只要担保相对人能够做到对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决议等进行了形式要件上的审查,那么可被视为善意担保相对人。
2.如果担保相对人没有要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提交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决议等,那么就直接接受了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而且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又是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那么,那么就证明担保相对人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审查义务,其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所做的担保将会大打折扣,甚至归于无效。
3. 担保相对人有审查不能发现的情形不作为抗辩担保效力的理由。因为担保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仅为要件形式上的审查,可能会发生不能发现的情形,如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相关人员签字是否真实,代理表决是否有代理权,决议内容是否真实,或担保额度是否超限等。对于这些担保相对人不能发现的情形,不得作为抗辩担保效力的理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依然有效。但是,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担保相对人知道这些情形,那么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归于无效。
五、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对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我国法律还无这样的规定。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对外担保归于无效,自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既然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就需要进行分责。但分责的法律依据,却是值得思考。
〔一〕可以适用我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
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法律后果进行分责,需要分析不同情形,如果担保相对人,他们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本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实施担保,那么在说明担保相对人在主观上存有恶意。这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不需要承当任何的法律责任;如果担保相对人不存有过错,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為人就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承当责任的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承当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法律后果的责任形式,主要如下:
1.如果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出现了无效,债权人本身又无过错,对主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要以连带赔偿形式,与债务人一起承当责任;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以及债权人存有过错,需要他们承当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1/2的经济赔偿责任。
2.如果主合同无效,进而也致担保合同无效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存有过错,需要承不超过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1/3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采取了胁迫或欺诈等手段,致他们严重违背真实意思,被迫提供了担保,而债权人又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这种情形,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是行为人,那么不承当任何责任。
六、结语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能否具有效力,取决于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是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下而实施担保行为。同时,也与担保相对人是否做到善意审查有关。因此,对待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需要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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