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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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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户 科学 专项 管理制度
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行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开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2223)25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那么,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 第三条专项在国家开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开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本钱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平安合理使用。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五条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 为符合工程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圆筒仓、钢网仓等)(以下简称“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 第六条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30%,其余70%由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章实施条件 第七条专项原那么上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商品粮基地县。工程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工程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东北地区(含XX省东部)参与工程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1万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2500斤以上。参加工程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九条省级政府应提出组织实施本省(区、市)工程、安排专项资金的承诺,地方配套资金应在国家粮食局批准该省年度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账。地方配套资金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位,取消该省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方案,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审查批准各省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工程实施后效果评价。 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定选择粮仓施工企业或供货商的方法;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效劳体系。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工程的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与工程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工程补助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连同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 第十四条各省应通过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工程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本钱费用。已中标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应续标连续承担供货或施工任务。 第五章设计与施工 第十五条专项拟建粮仓要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 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组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各省仓型、核定概算,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进度检查和验收抽查。各省(区、市)应选定一家粮食科研设计单位作为本省(区、市)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省(区、市)专项的设计、技术效劳、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需要对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对修改后的仓型进行审查鉴定。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省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生产和供货。 第十八条各省(区、市)要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企业等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农户储粮技术效劳体系。 第十九条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效劳和技术指导。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设专账统一管理,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农户自筹资金的管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以省为单位按照工程总投资的1.2%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安排2%作为技术支持、制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安排0.8%作为国家粮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效劳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方。对于截留、挪用工程资金的省份,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国家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根底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平安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省(区、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工程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工程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县应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效劳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工程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工程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效劳单位等。国家粮食局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效劳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分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任务。 第八章专项验收 第三十条专项具备验收的根本条件为。粮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平安储粮要求,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 第三十一条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一般先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家粮食局组织抽验。 每年的工程原那么上应在7月底前完成,8月底完本钱年度工程的年度验收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等。 专项规划期(202223年~2023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项的总体验收,将规划期专项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形成总体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2023日内完成整改。有关工程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年度验收。 第三十三条每年8月底前,各省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根据已经批复的本省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当年工程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实施方案报送国家粮食局。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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