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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四川省
政府
投资
工程
建设项目
办法
人民政府
1971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到达以下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效劳;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方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方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参选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一、二项中的“申请人〞修改为“比选申请人〞。
四、在第十一条第二款“报名方法〞后增加“、比选方式〞内容;将第四款修改为:“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工程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五、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中的“监察部门及〞内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必须进行比选工程的申请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5日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2022年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根据2022年2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方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比选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表达公平,提高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做到操作简便、提高效率、节约时间、监督有效。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比选,适用本方法。
前款规定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到达以下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效劳;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比选的具体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方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比选的范围。
第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的,应当通过比选确定承包人。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的比选,是指比选人事先公布条件和要求,从自愿报名的比选申请人中,按本方法规定的方式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的行为。
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比选申请人,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比选申请人提出与比选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局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
(五)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比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以比选的方式躲避或者代替招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比选的配套规定。
县(市、区)以上投资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活动的监督工作。
县(市、区)以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于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工程比选活动的监督,比照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等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第九条比选人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比选工程、编制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比选方案包括比选的范围、比照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等要求、邀请比选申请人的数量、拟划分合同段的数量、工程比选方案草案等。需要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比选方案中注明。
比选人应当在比选公揭发布3日前将比选方案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比选申请人是响应比选要求、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资格等条件并参加比选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比选工程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效劳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工程中同时参加比选。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应当在省开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免费发布比选公告,同时该媒体公开在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上代为接受比选申请人自愿报名。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工程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比选申请人的资质等级、强制标准等报名条件以及报名方法、比选方式等事项。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比选申请人凭资质等级证书等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报名。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也可以事先公布工程的固定价格,从自愿报名的符合条件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中选人。
第十二条比选人进行比选时,应当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到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到场监督。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等于或者少于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
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比选人应当将比选工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书面告知比选被邀请人。
第十三条比选被邀请人根据比选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报价。
比选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与比选被邀请人进行谈判并进行评选。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
比选人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专业人才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一)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工程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比选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评审的。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比。
第十四条评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比选规那么。比选规那么应当明确比选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合同草案等事项。
(二)比选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确定中选的比选申请人。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人应当按照符合工程要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合理低价的原那么通过比较、选择、确定中选人。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本方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的;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
(三)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符合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比选人应当在报名截止后15日内确定中选人。
到期未确定中选人的,比选人应将延期的理由书面通知比选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比选人应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方法程序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收到中选通知书或者中选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逾期投诉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后、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合同约定中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十九条双方签订合同的价格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二十条中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选工程。
中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选工程,也不得将中选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选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选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比选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中选人应当对分包工程向比选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而不比选的,将必须进行比选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比选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比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发布比选公告的;
(二)不按备案的比选方案进行比选的;
(三)不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比选的;
(四)不按规定选择比选被邀请人的;
(五)比选人逾期不发出中选通知书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中选人不履行与比选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未按本方法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比选人或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过程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比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