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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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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四川 农业大学 网络 教育 学籍 管理 规定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标准我校网络教育教学教务管理制度,加强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教学教务工作的正常有效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支持假设干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司[2022]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假设干意见〔教高[2022]8号〕及教育厅XX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函[2022]4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教育部新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改四川农业大学现代远程及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7月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教育部网络教育招生的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录取后30天内到学习中心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入学的,应提交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同意前方可推迟注册,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分学年缴纳学费,并且每学期开学进行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学,在籍学生必须学习中心规定时间内持学生学生证报到注册,领取本学期教材。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免修、辅修等,按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成绩管理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在录取之日〔以录取通知书上时间为准〕起一月内提交申请办理。已参加课程考试的学生原那么上不允许再调整专业。 〔一〕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的; 2、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二〕学生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制或变更学习形式: 1、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2、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 3、应予退学的学生; 4、无正当理由的。 〔三〕办理转专业程序为。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经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学院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四〕转专业和变更学习形式一律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学生正式注册后,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他学习中心参加学习,需向原学习中心提交申请,经原学习中心和转入学习中心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校外学习中心间的转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习中心: 〔一〕拟转入的学习中心已停止招生或未开设相应专业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起专、专升本学生在校最常年限〔含休学〕为5年,高升本学生在校最常年限〔含休学〕为7年。 第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同意,报学院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事不能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习中心认为应当休学,经学院批准的。 第十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原因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存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参军时间不计入总学程。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注册前向原学习中心申请复学,经学院复查合格的,方可复学,复学后应按学院规定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第五节 退学与开除 第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一月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四条 办理退学程序为: 〔一〕学生提交退学申请,学习中心审批并签字盖章,报学院审批通过后,学习中心通知学生持学费发票、学生证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生按学院退学程序办理后,符合学院退费标准的可以受理退费。具体退费标准按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交费管理方法执行。 〔三〕因违犯校纪勒令退学或开除的,不退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根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分,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完成有关教学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并完成教学方案规定的学分,校外学习中心要提交组织意见,全面合格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和要求的,可授成人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到达毕业要求,准予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肄业证: 〔一〕中途退学未学完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被开除学籍者除外〕,累计修读的学分到达总课程或学分的25%以上者〔含25%,低于25%的只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 〔二〕专科、专升本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5年,高升本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7年,且未完成教学方案规定学分的90%者; 〔三〕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对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毕业生档案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重新办理毕业生档案。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附 那么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四川农业大学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农业大学现代远程及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7月修订〕同时作废。 第二篇: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四川农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标准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阔学生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职教本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四川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所录取学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保存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存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重修学分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学分绩点、考核、重修、再修、免修、辅修、延长修业年限等,具体参照四川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细那么〔川农大校教发〔2023〕14号〕、四川农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方法〔教发〔2023〕3号〕和四川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方法〔川农大校教发〔2023〕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反映学生整体学习能力和一段时间内学习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并为学籍管理、推荐免试研究生、评优和评奖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开展,学校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调整时机。每学年春季集中办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开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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