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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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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共财政 角度 审视 农村税费 改革
从公共财政角度审视农村税费改革 1.农民得到了相应的公共效劳吗。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那么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效劳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局部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效劳如公共平安、公共卫生、交通效劳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效劳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根底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效劳。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抗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效劳上。由于我国原有方案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效劳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开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归还占用了局部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效劳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效劳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根底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本钱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本钱,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那么。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效劳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效劳,农村税费没有表达税收公平的受益原那么,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那么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根底,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那么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那么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本钱费用后的净所得为根底,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根底,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根底。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那么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那么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根底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上下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无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局部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局部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到达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 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性障碍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局部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 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局部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局部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鼓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缺乏;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清楚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缺乏,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兴旺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局部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缺乏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响那么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外表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开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效劳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效劳。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鼓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防止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开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标准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标准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根底。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局部消减,局部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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