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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残疾人
就业
保险金
缴纳
意见
新编
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缴纳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方法(黔府办发[2023]50号)、XX市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的通知(毕署办通[2023]65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地税发[2023]145号)、XX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做好征缴残疾人就业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毕署残[2022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县2022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凡在本县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未到达规定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当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煤、铁、锌、钼等矿产品生产企业按生产销售数量1元/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未到达本单位在职职工1.5%规定比例的,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鉴于我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根底薄弱,全县暂按每有一名在职职工,单位应当缴纳保障金50元计算(已安置残疾人就业而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按规定减除后,缴纳差额局部)。待经济好转后,再按标准补缴。
三、审核认定:
(一)财政、地税部门7月份前要将用人单位的名单传递给县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县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6月25日前,各用人单位必须持上年度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根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和残疾人本人到县残疾人就业效劳机构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未按期参加审核认定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征收管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定期缴纳。每年6月1日至12月2023日为征收时间。财政拨款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及各级各类学校)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代扣;25个乡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财政代扣;各类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地在我县境内的外地经济组织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纳税经济组织等)纳税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XX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税务机关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窗口进行征收,纳税人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再缴纳其他税费。
(二)XX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政府性基金专用缴款书(机打票),缴款书按有关规定向县财政部门领取。财政代扣局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三)为了反映保障金代征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应在“省地方税务部门组织收入进度表(表一)中增设“残疾人保障金〞工程。
五、残疾职工的认定:
(一)残疾职工的认定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认定。必须是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效劳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工资在单位包干经费或管理费中列支(工资列入财政预算的在职残疾职工,不算是单位已安置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领取薪酬的职工。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但未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需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前方可认定为残疾职工。
(二)到达残疾标准而未办理残疾人证及持有伤残军人证或其它伤残证件,但未经县级以上残联转办或办理残疾证的职工,不能认定为残疾职工。
六、保障金手续费的比例和结算方式。保障金手续费由县残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保障金数额8%的比例,向县财政申请后划给代征、代扣部门。
七、残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将保障金征缴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管理。要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金征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搞好年度目标考核。
八、各级征收、代扣、代征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贪赃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九、违反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方法规定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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