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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莒南
百姓
医院
环境保护
管理制度
莒南百姓医院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院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莒南百姓医院。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是本院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医院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院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第五条
本院建立适应企业开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医院后勤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院办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医院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医院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工程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工程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
设备管理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到达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第十条安保人员对医院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医院绿色植物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防止因兼管不善造成绿色植物枯死、丧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本院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医院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院办协助后勤科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医院要有方案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后勤人员要对医院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
计调查,并汇总上报院领导。
第十五条
本院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绿色植物的行为向医院领导或后勤科举报。
第十六条
本院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
本院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医院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防止浪费水资源现象。
第十九条
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条
本院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和区疾控中心及市疾控中心来院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后勤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设置环保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并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新、扩、改建工程,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工程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
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工程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根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工程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工程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方案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平安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工程“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工程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平安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平安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工程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环境治理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本院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撤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防止污染。
第二十九条
本院对于新、扩、改建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院办一份备案。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方法
第三十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污水时,后勤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程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后勤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院领导报告,再由院办公室向上级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严禁向医院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医院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七章
固体废物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条
定义
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
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八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方法
第三十三条
定义。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医院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医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十四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五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20230元以上至202300元以下经济处分。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病症。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2023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经济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2023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分。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2023倍以下(不含2023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不含2023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病症、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二)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2023000元以下经济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500元以上至202300元以下经济处分。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2023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分。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2023倍(含2023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2023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病症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二)处分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2023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处分。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2023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分。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500元以上至202300元以下经济处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事故的报告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