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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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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知识产权的学习,让我更加了解了商标在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也了解了什么是商标,什么是山寨。有个帖子中列举了两种山寨文化现象:一个是经营油炸鸡腿的路边小摊,打着“啃得鸡〞的招牌,并配有一只大公鸡的图案另一个是某 销售商销售“nckia〞的 。此帖的跟帖假设干,对啃得鸡炸鸡腿和nckia 两种山寨文化的评价是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但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大家的观点却大致相同,即啃得鸡炸鸡腿不构成商标侵权,nckia 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啃得鸡〞虽与“肯德基〞读音相同,但这种相同只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戏谑式关注,而绝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肯德基,或是与肯德基有何联系而nckia与nokia极为近似,且都使用于 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典型商标侵权行为。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著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笔者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何为混淆理论
为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误认,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制止“混淆的可能〞,这便是传统的混淆理论。混淆理论是一种从商标原始的指引功能角度对商标权利予以保护的理论。原始意义上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效劳的来源,是为了将一个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效劳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产品或者效劳区别开来。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商品或效劳区分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可能够构成商标。这样可以帮助商标所有人推销其商品或效劳,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效劳中做出选择。如果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之商品亦类似那么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相1
关公众也无从知悉商品的来源,无法对其建立信任。
传统混淆理论认为,商标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效劳的来源产生误认,而消费者的这种误认又最终导致了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这正是商标权人竭力主张打假的原因所在。具体说来,混淆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即消费者无从分辨或者混淆两个事实上产自不同企业的商品或者效劳一种是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即消费者很清楚某一商品不可能由某一企业直接生产,但却可能认为该企业与实际生产者之间存在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或者商品化关系,总之由该企业对商品的生产实施最终控制,但实际上不存在该种关系。我国现行商标立法在有关混淆问题的规定中只涉及到对直接混淆的规制,即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效劳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确保消费者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效劳的提供者正确联系起来而购置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效劳,保护消费者免遭欺诈。
传统混淆理论可以说是一切商标保护制度的理论根底,著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首先也是建立在这个理论根底之上的。我国商标法也规定禁止他人通过各种方式混淆著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将“制止混淆〞表述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攀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执法实际说明,仅仅从相关公众是否构成混淆或误认即商标的指引性来保护商标权已明显缺乏,尤其是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更显力不从心。
二、混淆理论对著名商标保护的局限
著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著名商标具有强烈的识别性、财产性及巨额的价值性,社会上借助著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印象和广泛知名度,对著名商标进行跨类使用或变异使用的情形非常频繁、复杂,俗称“山寨文化〞,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等等,其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误购。此时,以混淆理论是无法认定其商标侵权的。但这对著名商标权利人却有着隐性的侵害——如果著名商标被他人如此反复使用,久而久之,著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将会减弱,其商标价值也会受到影响。这样,再单纯地用传统混淆理论来保护著名商标就显得力不从心,就会对新类型的著名商标侵权行为束手无策。因此,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应
当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束缚,扩大保护范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一些引用“反淡化理论〞保护著名商标的审判案例,这对于我们工商部门开展保护著名商标的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保护著名商标应引入反淡化理论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著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效劳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弱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搭便车〞。弱化是一种典型的商标淡化形式,指无权使用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从而削弱了该著名或知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的行为。如将娃哈哈商标用于家具上,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家具与娃哈哈饮料相混淆,该买家具还是会买家具,该买饮料还是会选择饮料,但如果长此以往,“娃哈哈〞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势必会逐渐下降。
第二、丑化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傍名牌〞,又可称之为玷污,是指将著名或知名商标使用在对该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污损作用的商品或效劳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污损了该商标与其特定商品相联系所唤起的人们的认可度。如上述案例中的“啃得鸡〞炸鸡腿是绝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但事实上丑化了“肯德基〞的形象,降低了“肯德基〞的价值。
第三、退化使用。即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或商标的不正当使用,使他人的著名或知名商标的显著性丧失。如历史上,“阿斯匹林〞、“jeep〞、“84〞都曾是商标,现在那么成了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
反淡化理论就是禁止一切商标淡化行为以保护著名商标权利的理论。反淡化所依据的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著名,可以通过其蕴涵的声誉和价值为消费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社会色彩和意义,不再仅仅是产品或效劳的附着物,本身已经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标志商品或效劳的来源,更重要的是表达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这是一般的商标不具有或至少不那么显著的性质。而商标淡化行为人不正当的利用了被淡化商标已有的市场声誉和市场成果,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该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从而给自己带来一些不当的经济利益。因此,反淡化理论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著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从这一意义上讲,反淡化理论可以大大增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
度。
反淡化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禁止使用该商标本身。因此,在判定商标淡化行为是否成立时,不需要考虑著名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勿需考虑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商标的“著名〞是唯一的考虑因素。即只要他人未经允许将著名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效劳上,即“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权利即受到了侵犯。在法律未明确制定反淡化条款之前,可以依据现行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是否构成侵犯著名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在适用法律处理方面,那么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定性处理。
姓名:李君宪
报名号:20230221151341
专业:交通工程
身份证号:230202351965202320230552
工作单位:XX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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