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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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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2023 安全生产 监察 执法 大队 立案 制度
平安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 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 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根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分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 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以下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催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催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催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催促及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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