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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系统
律师
环境
学习
材料
范文
司法系统律师环境学习材料
一、律师执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一〕“三难〞顽疾久治不愈
律师执业的法制环境不宽松是一个全国性的敏感话题,“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制约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效行使,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表现最为明显。
一是会见难。虽然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法第33条等都对律师会见程序有明确规定。但从具体操作情况看,除看守所、雨城区公安分局外,其余大局部县〔区〕和部门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都缺乏标准地流程,案件承办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律师会见,或者限定会见时间和谈话内容。甚者,强制律师摁手印,会见时摄像录音等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是阅卷难。阅卷权是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但自刑事诉讼法为防止出现法院“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情形而出台“庭审前案件卷宗不全部移送法院〞这一规定后,律师在庭审前查阅、摘抄、复制卷宗就受到很大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的仅限于司法文书一类证据材料,从而导致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现阅现看、现炒现卖,严重影响了庭审辩护质量,对保障人权、制衡权力极为不利。
三是调查取证难。一方面,很多单位和部门擅自设置各类“土政策〞,违规限制、阻止律师调查取证。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广阔律师调查取证危险因素加大,唯恐被“伪证〞二字牵扯,避之尤恐不及。
〔二〕各类风险日趋增大
一是生存风险。律师群体的意外伤害、疾病、养老等社会保障不够健全,尤其是青年律师,进入律师行业的同时,需要“净身〞,需要辞去其他一切与律师无关的社会职务,一旦无法接到案子,就不得不面对“零收入〞的现状,甚至连根本生活都无法保障。
二是人身安全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免会“得罪〞人,“被报复〞、“穿小鞋〞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也是当前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案件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定位有失偏颇
一是社会认同度不高。受传统文化影响,特别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位不准,加之局部律师素质不高,媒体报道以偏概全,使公众对律师群体的认识还停留在律师“替坏人说话〞、“钻政策、法律空子〞的层面,仅仅是“提供法律效劳的个体户〞,根本不能和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相提并论。甚至在局部领导及司法人员眼中,错误地认为律师的工作就是专门给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制造麻烦,专挑党政部门的工作漏洞,煽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律师的社会地位因此大打折扣,以致执业过程中遭遇种种不公正、不受尊重的待遇。
二是律师社会使命感的缺失。目前,多数律师仍将律师职业看做单纯的挣钱行业,缺乏比拟崇高的工作目标和社会责任感,这种立足于自我本位的思考方式直接影响律师执业心理的健康开展,导致律师界出现唯利是图、玩忽懈怠、诚信缺失等各种问题。
二、解决当前律师执业问题的难点
一是社会对律师的特有价值和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缺乏,许多认知滞后于社会现实,有的将律师看做当事人一方的附庸,有的拿西方兴旺国家的律师制度套用我国现行律师模式,因此,如何引导社会公众对律师及其制度的理性认识,值得思考。
二是受传统因素影响,司法机关和干警公权力特权思想浓厚,片面夸大其代表国家行使的强制权力,这一现象比拟普遍,也是产生“三难〞问题重要原因。
三是现行律师的相关规定模糊、笼统,局部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用或完全适用会带来其他不利影响,这又成为一个理论与实践的难题。比方职务犯罪案件,因其隐蔽性强,且牵扯到窝案、串案、弃权受贿等问题,一个案件往往不只涉及一两个当事人,律师何时介入比拟适宜?各方角度不同,主张各异。
四是口号式的宣言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新律师法赋予律师的权利不可谓不多,但是坐拥这样一部法律,为何律师执业仍陷“四面楚歌〞之境,值得我们深思。
三、要在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上下功夫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律师的特有价值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工作者社会群体,它不掌握任何国家权力,但却与掌握国家司法权力的国家公务员一样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使命。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律师是控辩平衡力量。如果我们将法治社会看作是一座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撑的大厦,那么,司法这根柱石的三维那么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三维中的任何一维弱小、萎缩甚或缺失,都会令这根柱石结构失衡,司法柱石一旦失衡,那么整个法治大厦危在旦夕。可以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其生存有赖法治昌明,其开展依靠相互认同,正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广阔律师在我国加快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立法方面,律师通过法律实践,为立法机关正确立法和修改法律提供了许多珍贵意见;在司法方面,对促进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提高,减少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制衡权力起到了显著的作用;在普及法律方面,对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法治理念、法治心理和法治习惯的形成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律师具有特殊的执业优势。首先,律师执业的范围广泛。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长期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效劳,在其执业活动中,通过与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的广泛联系和接触,了解社情民意,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的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有比拟深刻的认识。
其次,律师执业的专业性很强。这决定了律师可以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在执业活动中自觉宣传和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传播法治精神和法律的根本原那么,把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标准具体地渗透到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之中,使律师工作成为党和政府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生活实践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再次,律师执业的手段丰富。律师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开展执业活动,既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案件的代理工作,促进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有效解决,也可以进入非诉讼领域,更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各项具体工作中。据统计,截至8月底,全律师围绕“发扬传统、坚决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警民亲〞活动和“促增长惠民生〞法律效劳专项行动中,累计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提供法律效劳137件、提供法律咨询340余人次、担任法律参谋32家。
三是要充分认识到律师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可为。通过鼓励律师担任政府和调解组织法律参谋、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引导广阔律师充分发挥提供效劳、反映诉求、标准行为的作用,围绕涉及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法律效劳,真正把律师执业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实现律师效劳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如近年来,律师为纸桨厂破产清算重组和汉源瀑电库区移民工作提供了大量法律效劳。
〔二〕要找准律师“会见难〞的根本,力求根治
律师法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凭“三证〞〔律师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享有会见期间了解案情不被监听的权利。该规定大胆摒去刑事诉讼法中“经批准才能会见〞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铲除律师“会见难〞的壁垒,使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曾被业界称为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但是,办案机关却认为律师会见带来侦查阶段收集调取证据不便,认为带来了压力,于是便以“刑诉法条款〞对抗“律师法条款〞,在“需批准会见〞、“案件涉密〞等问题上做文章,以种种理由阻挠律师会见权的行使,为自己相对落后的侦察技术、侦查手段寻找借口,为“获取口供〞拖延时间。因此,要彻底解决律师会见难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解决侦查部门认识上的问题。通过加强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从根本上矫正因对律师缺乏正确认识而产生的顾忌、报复心态,提高依法配合、支持律师工作的职业意识,提高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树立虽分工不同,但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目标相同的理念。
二是要敢于接受律师会见带来的挑战。打铁要靠自身硬,如何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收集固定好关键证据,不害怕律师的介入,侦查部门应该认真总结,通过加强岗位练兵,努力提高自身的侦查能力。
三是解决适用法律的问题。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望于明年三月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诉法中关于律师会见条款也可能被修改,至于到底是适用刑诉法还是律师法,笔者认为,其根本还在于哪部法律更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三〕要找出律师“阅卷难〞的症结,对症施药
律师“阅卷难〞的关键在检察机关。律师法规定受委托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一条款对律师阅卷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拓展,与刑诉法规定也不一致。刑诉法的效率高于律师法,但是2023年修改的律师法显然又是我国最新立法精神的体现,如何适用?正如前面谈到的,从立法精神转变的角度来看,刑诉法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也很有可能。今年9月,委政法委组织全公检法司四家及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考虑适用律师法规定,结合具体情况,与司法局一起出台一个标准性文件,在案件审查起诉后,允许受委托律师对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案卷材料,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的各类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受委托律师可查阅复制检察院移交法院的全部材料,同时可在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人民检察院没有向法院移交的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四〕要千方百计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宽松的环境
当前,我律师刑事诉讼辩护的参与率极低,许多律师“谈刑〔辩护〕色变〞,之所以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绝缘〞现象,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有很大关系。这支高悬在律师头顶的利剑,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辩护过程中唯恐被戴上“伪证、窜供、泄密〞的帽子而追究刑事责任。今年6月,广西北海四律师被拘让律师界更加惶恐不安,目前,律师也呈现出被迫集体退出刑事诉讼辩护领域的态势,这正好解释为什么会出现律师“希望在会见当事人时被监控、被录音〞之怪象,我国律师调查取证之艰难,律师执业环境之恶劣可见一斑。目前,通过委政法委,要求全政法机关要努力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对于律师自行收集、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相关部门要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律师可以在场,在收集、调取证据后,应该及时对证据进行复制,并移送提出申请的律师。
〔五〕要构建公检法机关与律师执业制度性对接平台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规定、纪要、论坛、座谈会、辩论赛等形式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侦查员之间的良性互动,并使之常态化。
二是完善监督机制。政法委执法督查室要催促、协调政法各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标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之间的行为,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尊重、平等交流的良好气氛,共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要建立投诉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的“土政策〞进行集中清理,标准办案流程,及时受理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各类投诉,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六〕要持之以恒地提高律师责任意识和职业水平
一要抓住思想政治教育这个龙头。当前各种纷繁复杂的思想观念,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意识,对律师队伍产生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广阔律师要不断增强政治上的鉴别力,对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