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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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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共产党 纪律处分 条例 讲稿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讲稿 202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8号文件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答复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上的这段话,明确指出了条例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重大意义。下面我分三个方面,对条例的出台背景、修订过程、主要内容和根本特点,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和修订过程 1997年2月,中共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我们党内第一次有了比拟系统、比拟标准的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试行条例〞试行7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改良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良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对95年以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七年以来,形势变化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条例进行修订。 第三,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标准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因此,中央纪委从2022年12月开始,成立了修订小组,开始了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先后赴一些省、市、区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了各省、市、区纪委和中直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局部党建、法学、逻辑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的意见。2022年9月召开了局部省、市、区纪委负责人座谈会作专题研讨,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屡次听取汇报,经反复论证,屡次修改,形成党纪处分条例送审稿,先后经中纪委常委会、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31日发布。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呈现的新特点 党纪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由“总那么〞、“分那么〞和“附那么〞三编构成,分为十五章和“附那么〞局部,总计178条。其中总那么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要求,分五章,共44条;分那么局部是具体的纪律标准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共130条276个款项,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附那么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下面就条例的总那么、分那么和附那么的重点问题予以介绍。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条例的指导思想。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这个指导思想既是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更是贯彻执行条例的指导思想,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把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用以指导我们的党纪处分工作。否那么,就无法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党纪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的任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条例制定实施的目的,包涵惩罚和保护两方面内容。处分违纪行为是手段,保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是目的,通过运用纪律处分与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来维护党的宗旨性质。 实施党纪处分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的活动中,党的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那么。党纪处分根本原那么是条例制定和贯彻实施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贯穿于全部纪律处分标准之中,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纪律处分条规和执纪工作的意义,是纪律处分根本精神的表达。条例规定了五条根本原那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那么;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关于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这里指的规定程序,是指党章第40、4l条规定的根本程序: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拟严重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这一原那么涉及对党内民主和党员根本权利的保障,在开展新时期党的建设中需更加引起重视。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那么中,条例新增充实了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在执纪中严要严得适度,宽要宽得恰当,使这条原那么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1、党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那么。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标准〞改为“规那么〞。说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标准化。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那么,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清楚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标准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那么,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那么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标准的主要标志。 2、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 3、违纪构成论。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特殊主体那么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成心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成心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成心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罚不是出于成心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条例总那么与分那么间关系以及分那么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由总那么和分那么有机联系的两大局部构成。条例总那么规定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根本原那么,以及关于违纪行为的认定,违纪处分运用等一般原理、原那么和制度。条例分那么规定各种各样的具体违纪行为,以及对每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党纪处分。总那么与分那么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只有全面掌握,才能充分和有效地实现条例的各项功能和任务。 条例分那么体系。是指条例分那么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并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序而成的有机体。条例分那么的分类体系,是以违纪行为的分类为根底,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与原那么,将各类违纪行为按照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成十类,每一类又分为假设干条款。在各类违纪行为的重要性程度,即各类违纪行为危害性质和程度,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形成条例分那么体系。条例分那么条文的根本形式和内容,是规定什么行为违犯党纪行为,以及对该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一是违纪状态,二是量纪标准。违纪状态是指条例分那么条文对具体违纪行为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例如条例第65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对拒不执行决定行为的描述,即为违纪状态;对该行为的处分局部,即为量纪标准。 〔三〕十类违纪行为 1、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类行为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政治纪律,危害党在政洽上的高度统一,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这类行为只能由成心构成,不能由过失构成。针对新形势下的一些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增强规定了一些新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种类。如为了反对邪教,条例规定: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又如针对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用宗教势力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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