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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社会问题
形成
公共政策
原因
反思
我国社会问题形成的公共政策原因及反思
“政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根本工具〞,[1]当前我国社会是一个深受公共政策影响的社会。而任何公共政策的产生,不能不说都是由社会问题所引发的。当社会问题出现时,公众总是寄希望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并促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输出的形式实现对社会问题的消解。因此,公共政策被认为是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路径,是政府实现对社会有效治理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研究者在论及公共政策时,根本都强调其对社会问题消解的功能和价值。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随着一些公共政策的持续执行,我们却无视了一个事实:公共政策也是社会问题产生的显著原因。公共政策在消解社会问题的同时,又制造次生社会问题的例子在我国普遍存在。例如,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为了防止草场退化和沙化所制定的“草场承包〞政策,在执行后却出现草场资源碎片化的现象,难以实现对草场的统一管理,导致草场的进一步退化和沙化;随着我国方案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的执行,我国“失独家庭〞和普遍“421家庭结构〞的出现使得家庭的养老问题逐渐凸显;我国城乡二元户籍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和“三留人员〞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除此之外,我国一些旨在消解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也都出现了引起新的社会问题的现象,如收入分配政策与贫富差距问题、城市化与“城市病〞问题、产业政策与环境问题、土地政策与失地农民问题等等。可见,公共问题的产生与公共政策生成之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从公共政策视角看待社会问题的成因,这不仅能够拓展我们原有对社会问题“何以形成〞的知识图谱,也能够使我们更谨慎于公共政策可能蕴含的风险。当前我国公共政策理论研究中对此还未充分重视。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基于当前我国公共政策的实践活动,审视和反思社会问题的政策成因,剖析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缘何又会引致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而对此必须要从社会问题是如何被纳入我国政府的公共政策议程以及如何转化为公共政策内容以及如何被执行的政策过程中去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把握社会问题是如何在公共政策输出中被不断建构起来的或者是隐性蕴含在公共政策之中。
一、当前我国社会问题解决的政策路径
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变迁,尤其是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社会开展逐渐触及深层的体制和制度弊端,社会矛盾不断摩擦升级,同时科技进步给社会公众生活带来的未来不可预知性也不断增强,这使得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存在的风险和威胁呈现递增趋势,宣告着我国风险社会的来临。在风险社会中,社会问题突破了传统边界,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传统意义上我国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害性后果,社会公众通过感官是能够自我体察和认知的,其危害性程度能够被每个遭受其后果的社会个体所定义,也容易被处于危害境遇之外的人所理解并引起共识,如失业问题、住房问题、犯罪问题等;而我国非传统意义上社会问题的出现,社会公众对其危害性的知觉就很成问题,“完全超出了人类的直接感知能力〞,[2]需要依赖于相应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发现其存在并判断其危害。但即便如此,受制于专业知识积累的限制,有些非传统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害也可能不会及时和完全地被意识到,即出现了社会学家贝克所说的“不知道的未知〞,[3]如转基因问题、放射性问题和雾霾问题等。当前,我国社会问题就是传统社会问题与非传统社会问题的重叠交织,加剧了社会的可治理难度。总体来看,社会问题是“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4]这意味着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社会相当一局部人的利益受到挑战。基于此,解决社会问题就成为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社会问题所产生的危害是群体性的,置身危害之外的社会公众或是漠不关心或是有限参与,而身处危害之中的社会公众那么是力量松散且能力不够,这都决定社会难以聚合足够的能量实现对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在代议制的治理语境下,社会公众多仰仗政府机构这种“集体保护网〞来应对各种社会问题。经过社会公众的不满、社会利益集团的呼吁、群众传播媒介的宣传以及社会有识之士的积极推动,社会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并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促使政府加以解决。而政府中的精英们最为习惯使用的并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将社会问题纳入政策路径的解决过程中来。
二、政策过程视角下社会问题的政策成因
政策过程要经历政策议程设立、政策方案设计、政策方案抉择、政策方案输出、政策方案的执行、政策方案的调整与终结等阶段。政策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能成为制造新的社会问题的环节。一直以来,我国的政策过程明显呈现出“党政主导〞的倾向和态势,这是党政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谋求开展和稳定过程中不断确立和强化的结果。建国后,面对地理差异大、民族构成多样、开展程度低且地区差异高、社会秩序不稳等经济社会变革的现实根底,以党政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成为了推动我国改革变迁的最强动力,也是改革变迁得以稳定开展的最重要保障。由于以党政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在我国所取得的惊人开展成果,这使得我国的改革变迁逐渐惯性地依赖于党政力量。而作为推进改革变迁重要工具的公共政策,不可防止地就形成了“党政主导〞政策过程的局面。因为这样,在我国的政策系统中,对于一个社会问题的认知和解决,往往表达出这样的特点:不仅是从纯粹的知识和技术层面进行的,强调对社会问题的知识和技术干预,而是还要兼顾政治因素的考量;不仅受制于社会各方力量博弈结果的影响,而且更多地还表达着党和国家的意志;不仅融入着公共伦理关心,而且更受到“以经济开展为中心〞治理思维的影响。政策议程的设立是公共政策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即对社会问题的界定并将其纳入政策议程的阶段,是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反言之,“政策问题建构就是对社会问题进行认识和管理的过程。〞[5]由于社会问题的纷繁复杂,因而必须要对进入政策系统的社会问题准确地进行界定,防止在相应的公共政策形成之前就犯下“问题建构错误〞。假设社会问题在界定过程中就存在偏差和错误,那么所形成的公共政策就很可能隐藏着政策风险,进而衍生出新的社会问题。而要准确界定社会问题,首先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对其进行审视,包括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归总、对问题的恶性程度进行判定、对问题的消极后果进行确认以及对问题解决的前景进行预期等。可以说,脱离以客观事实作为社会问题界定的根底,那么问题就可能被改变,或被夸大或被缩小,甚至是被隐匿起来,尤其对于非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问题更是如此。实际上,政府往往具备更多地知识和技术优势能够准确把握社会问题的全貌,而普通的社会公众那么缺少根本知识和技术途径的支撑,而在寻求知识和技术帮助时又因为本钱高昂而被迫放弃,这往往导致有关社会问题的客观事实被政府所左右。建国后,我国一直片面把“以经济开展为中心〞和“稳定压倒一切〞作为指导一切改革开展的重要参照标准,并成为了决定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关键指标,进而不断内化成为各级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所追求的“元目标〞。因此,在政策过程中,当所认为的社会问题的解决与所追求的“元目标〞相互冲突时,各级政府官员在界定社会问题时就会成心无视或隐瞒社会问题的恶性程度,或者回避有关社会问题的关键信息,其意图就在于即使存在社会问题也不会对经济开展构成阻碍,同时也不会因为引发社会的高度不安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虽然具有知识和技术力量的政府体制外的专家学者以及具有问题意识及信息传播聚集能量的新闻媒体同样是问题界定的参与者,能够补充和修正政府对社会问题的客观事实的界定结果,但是在“党政主导〞的政策过程中政绩观扭曲的党政领导在问题界定上却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掌握着社会问题建构的话语权,这使其难有发挥作为和影响力的空间。基于此,对社会问题本身的“建构错误〞根底上所形成的公共政策效果往往是差强人意的。一直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关于环境问题的界定以及所形成的相关环境政策,假设放置在上述的反思之中,可以发现就是基于经济开展的考虑而对环境问题不够重视的结果,无视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导致所形成的公共政策的治理效果也难以发挥真实作用。另外,要准确的界定社会问题,还必须要基于社会价值的角度对其进行诠释。“事实追问〞决定社会问题的客观状况,而“价值追问〞那么决定看待和解决社会问题应该拥有的立场。从应然层面来说,在社会问题的界定中,必须要从社会价值角度对其进行审视,这直接决定着政府是否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来建构“他们的〞问题,是否重视社会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关注社会问题解决的社会意义,使得社会问题的界定最终能够禁得住“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价值追问。而在社会问题界定中社会价值的生成,不仅需要政府本身的价值自觉,更需要社会公众能够在问题界定中具备表达其价值立场并且不被无视的充分能量。然而,由于我国一直缺乏成熟的公民社会,在“党政主导〞的政策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于社会问题的界定往往处于被“边缘化〞状态,政府在问题界定中过大的权能导致其更多偏重从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管理价值的角度来决定对待社会问题的立场,而社会价值在各种价值取舍中常常被无视掉了。可以说,对于社会价值的无视也是导致公共政策引致新的社会问题出现的成因。例如,基于我国城市外来人口问题所形成的外来人口管理政策,由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外来人口在问题界定中的“缺位〞,政府更多地是基于秩序生成的管理价值的角度对城市外来人口问题进行认知,将其更多地与影响社会治安联系起来,却无视了外来人口的根本权利保障问题,造成所形成的公共政策的初衷和目标多是针对对外来人口的管制。随着政策的不断执行,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和平等就业等逐渐成为了不断被讨论和关注的社会问题。政策方案的设计、抉择与输出是政策过程的第二个阶段,包括对解决社会问题各种备选方案的提出、从备选方案中抉择唯一的解决方案、政策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等政策环节,可以将其统称为公共政策的制定阶段。政策是解决问题的方案,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就是决定运用各种政策资源形成对社会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的过程。要探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为何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就需要从过程维度的决策程序和结果维度的具体政策内容中进行分析。决策程序的合理性是保证政策质量的前提。犹如社会问题界定阶段一样,我国在公共政策制定阶段同样呈现出“党政主导〞的局面,由政府自上而下产生相应的公共政策,对于政策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的认定往往是由政府单独做出的。由于缺乏多元化的政策风险评估主体,当政策存在严重的社会风险时,难以通过“社会倒逼〞的方式在制定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纠正。目前,虽然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采取了听证制度,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对听证会的发动宣传不够、听证事项及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有可能被利益集团的成员不恰当利用、听证的临时性和随意性大且对听证意见缺乏成熟的回应制度等问题,听证会易于走过场,流于形式。〞[6]
因此,在公共政策制定阶段,由于决策程序的诸多不合理,常常导致有些政策风险在制定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或被重视,甚至是在明知有风险的前提下政府仍将其付诸实施,而这样的政策一旦被实施,政策风险的存在就成为了制造或者扩大一些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另外,政策内容的合理性是保障政策质量的关键。面对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形成不同的备选方案,这些备选方案是面向该社会问题的不同的解决思路和策略,其内容呈现出针对该问题解决的不同的价值取向、资源投入、预期收益以及政策弹性等。对于备选方案的抉择过程,就是对每个备选方案的利弊进行权衡后进行选择的过程,但可能由于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偏差、信息局限以及自身能力素质等原因导致所抉择的方案并非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理想方案,甚至是与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相背离的,这样的政策出台就难以到达预期的效果,同时也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政策方案的执行、政策方案的调整与终结是政策过程的最后阶段,是与公共政策制定阶段相对独立但又相互衔接和依赖的阶段,是将所制定的政策方案付诸实施,实现对社会问题解决的过程。随着政策的不断执行,政策方案效果不断得以呈现和释放,而经过实践证明一些政策方案虽然通过执行过程逐渐实现了对目标社会问题的解决,但是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