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宅基地使用的法理学思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合法化的价值分析1.其以一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根本内容,通过提供确定的规那么、塑造合理预期来引导社会稳定而连续的运行。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秩序价值,就是要通过行为的规那么性、进程的连续性、关系的稳定性来实现人们财产和心理的平安性。无论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都应当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我国通过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物权法等确立了“地随房走〞的法律规那么,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我国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这即是“房随地走〞。可见,房地一体是应然且实然的逻辑。由此,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有观点认为,由于对房屋的继承而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继承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以继承房屋的自然寿命为准,即只能限定在被继承的房屋存在的条件下,如该房屋灭失,那么丧失对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集体有权收回。[1]只有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农民才敢放心地对土地和房屋进行添附,才能获得心理上的安定感。如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合法性,反而会助长农民的短期行为,例如私下的农村房屋流转,更促使小产权房问题的发生;从效率角度看,其不利于资产专用性的投资。确认秩序和创设秩序两者的结合是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方法。从文化传统的角度看,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民间数千年以来的一贯做法,法律应对其加以确认。当然,立法还可以对继承的技术性问题进行规定,例如创设限制性规那么。2.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目的价值之一。首先,一户一宅原那么的突破并非对公平价值的违反。一户一宅仅是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条件的限制,并非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的限制并不排斥对它的继承。第2页共3页[2]财富在代际之间一定程度的传承也是一种实质公平。其次,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法律采用身份区别继承效果的集中表达,这就造成对平等的破坏。由于房屋是附着在土地上,如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会造成对农村房屋的无法继承。于是,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被农村居民有效继承,而农村居民的住房却不可被城市居民有效继承。3.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