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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学技术
公平竞争
审查
工作
实施方案
天道酬勤
XX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XX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做好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XX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XX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公竞〔2023〕X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审查范围 凡XX市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开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标准、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审议的市政府规章草案等,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置、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效劳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效劳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效劳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本钱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效劳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对属于以下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起草处室〔单位〕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可以制定并明确实施期限:1.维护国家经济平安、文化平安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审查程序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那么,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起草有关标准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时,按照“起草单位自我初审—政体科审查〞的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一〕起草单位自我初审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市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时,要严格对照各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起草的文件内容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初审,对于需适用例外规定或者有其他特别需要说明情况的,在起草文件送审时应当向政体科提交制定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政体科审查 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对所起草的文件自我初审后,将起草的文件及相关说明材料等,提交政体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体科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平竞争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政体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须填写XX市科学技术局公平竞争审查表,签字盖章后返回文件起草科室〔单位〕。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送办公室审核、编号,报领导签发;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办公室不予审核、编号。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各科室〔单位〕在起草制定相关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起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起草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市科技局制定或牵头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标准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承办业务科室〔单位〕都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规定,进行自我初审,政体科进行审查并完备审查资料。
〔三〕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结果备案管理 各科室〔单位〕对起草的标准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后,将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一并复印,送政体科备案,后者要及时建立台账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