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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水运
工程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某年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2023年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平安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根底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
本方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平安效劳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平安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平安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平安生产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平安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第十条在改善工程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平安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平安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审批前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工程平安管理目标、平安生产职责、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信用情况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作业特点、平安风险以及施工组织难度,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缺乏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缺乏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平安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无查验合格记录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对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当依法予以淘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并对外公布。
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概预算时,应当确定保障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的平安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平安生产费用并单独计提,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平安生产费用应当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在工程建设本钱中据实列支,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平安性要求,严禁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平安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施工作业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平安防护设施。施工便道便桥、临时码头应当满足通行和平安作业要求,施工便桥和临时码头还应当提供临边防护和水上救生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平安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平安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平安风险评估。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局部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工程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工程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从业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从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负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工程平安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平安生产检查。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等级,在工程沿线受影响区域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试验检测、平安效劳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根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平安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平安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实地勘察,针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工程生产平安事故的情形加以说明并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加以注明,提出平安防范意见。依据设计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高平安风险的工程部位还应当增加专项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和特殊结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并按合同要求做好平安技术交底和现场效劳。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对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工程平安生产条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审核。
监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平安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依合同承担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开展工作。所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那么,接受从业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
从业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障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文件组织施工,保障工程施工平安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工程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工程施工生产。
工程负责人对工程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二)按规定配足工程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三)结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工程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工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五)催促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的标准使用;
(六)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七)建立平安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催促、检查工程平安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八)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并组织自救。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