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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党纪政纪讲稿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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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纪政纪 讲稿 范文
党纪政纪讲稿 定性和量纪是学习党纪政纪条规所要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也是审理违纪案件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定性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解决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错误和构成什么违纪错误的问题;而量纪是在定性的根底上,解决对被调查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和给予何种处分的问题。定性是量纪的前提,量纪是定性的归宿。定性不准,量纪必然不当,案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定性准确,量纪不当,案件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处理。因此,我们要通过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努力到达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工作要求。 一、关于定性问题 〔一〕定性的概念 定性,简单地说就是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如:出纳员将由自己保管的国有企业的现金占为己有,这是一个违纪行为,将这个违纪行为确定为贪污性质就是定性。 定性的对象是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能给行为定性,而不能给被调查人定性。如:出纳员张某将由自己保管的国有企业的现金占为己有,这是一个行为,只能对这个行为定性,而不能对张某本人定性。二是定性的对象不是被调查人的一切行为,而是经调查、审理后认定为违纪错误的行为。 〔二〕定性的原那么 1、合法原那么 合法原那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定性活动和定性结论必须符合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如:党纪定性的主体必须是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不能是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纪检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构成违纪错误的,必须移送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审理部门审核后认为构成违纪错误,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必须报请纪检机关的领导机构作出决定。 2、公正原那么 公正原那么,是指对被调查人的行为必须严格依照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无论被调查人是什么人,被侵害人是什么人,只要根据事实和证据构成违纪错误的,就应当予以认定。比方:党纪处分条例第119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这条规定,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就应当认定为侮辱、诽谤错误。不能只是侮辱、诽谤了领导干部就认定为违纪错误;而侮辱、诽谤了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认定为违纪错误。 3、协调原那么 协调原那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某种行为是否认定违纪错误以及认定什么违纪错误。 对违纪行为定性应当协调一致,防止对某种行为今天认定为违纪错误,而在没有新规定的情况下,明天就不认定为违纪错误,或在此地认定此错,彼地认定彼错的混乱现象。 4、疑错从无原那么 疑错从无原那么,是指对因证据缺乏不能认定的行为从无处理。按照实事求是的根本原那么,定性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在有错与无错发生疑问时按有错处理,就有可能侵犯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疑错从无原那么包括以下内容: ⑴被调查人可能实施了违纪行为,但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应按无错处理。 ⑵被调查人可能犯了数错,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有其中的一错,应按查证属实的一错处理。 ⑶被调查人可能犯有较重的违纪错误,但能够查证属实的只是较轻的违纪错误,应按查证属实的较轻的违纪错误予以认定。 ⑷被调查人可能是共同违纪的为首者,但得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时,不应按为首者处理。 〔三〕定性的步骤 1、筛选案件事实 筛选案件事实,就是根据违纪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构成违纪错误的事实。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并非都与定性有关,其中有些与定性有关,有些与量纪有关,还有一些与定性、量纪都无关。筛选案件事实要根据违纪错误构成要件,从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中筛选出与定性有关的事实。筛选案件事实要做到客观、全面,既要注意筛选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行为有错或错重的事实,又要注意筛选能够证明被调查人行为无错或错轻的事实。 2、找出适用条款 找出适用条款,是指根据筛选出的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党纪政纪条款。 党纪政纪处分条规规定了许多具体的违纪错误,在定性时要确定被调查人行为可能构成哪几种违纪错误,认真分析这几种违纪错误之间在构成要件上的差异,找出适用的条款。 如:党纪处分条例第68、69、71条分别规定了盗窃、诈骗和敲诈勒索三种错误,这三种错误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成心,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不同: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68条规定,应认定为盗窃错误;用欺骗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69条规定,应认定为诈骗错误;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就适用第71条规定,应认定为敲诈勒索错误。 3、确定错误名称 违纪错误名称,是指根据党纪政纪条规的规定,对某种违纪错误的本质或根本特征所做的简明概括。 违纪错误名称具有以下特征:⑴必须与纪律处分条规规定的文字或精神相一致,即具有依法性;⑵必须是对违纪错误本质特征所作的科学概括,即具有概括性;⑶采用提纲挈领、精确简练的文字表述方式,即具有简明性。 〔四〕运用违纪构成原理准确定性 任何一种违纪错误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⑴违纪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如:违反党纪的主体必须是党员、党的组织;违反政纪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特殊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与其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的人。如:盗窃错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贪污错误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是担任一定职务的人。 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区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区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无责任能力人。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纪行为,不能由其负责任,也不应给予纪律处分。如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监察对象,就是无责任能力的人。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其违犯了党纪政纪,应当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⑵违纪的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成心或过失。从理论上讲,凡行为人出于一个成心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的,应根据一种错误定性处理;凡行为人出于两个以上成心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如:某人才交流中心培训科于2023年开始向俄罗斯输送留学人员,收取学杂费后将款以培训科名义存入某储蓄所。2023年9月,该科科长许某将其中的3000元取出,借给其内弟罗某经营服装。2023年9月,罗某将3000元本金和270元利息一并还给了许某,许某将2023元入帐,1000元用假发票报销冲减归己,利息270元据为己有。本案中,许某具有两个方面违纪成心:一个是挪用公款的成心,一个是贪污的成心。在客观方面,许某实施了两个违纪行为:一个是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另一个是将本金1000元及利息270元占为己有。许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公款的使用权,也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应以挪用公款错误和贪污错误分别定性,合并处理。 ⑶违纪的客体,是指党和国家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害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如:贪污错误侵害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侮辱错误侵害的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⑷违纪客观方面,是指违纪人员所实施的危害党、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特征,在有些错误中还包括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违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多种多样的。如:盗窃错误,采用的是秘密窃取的方式;诈骗错误,采取的是欺骗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交出财物;敲诈勒索错误,采取的是威胁的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 〔五〕几种常见违纪错误的定性 1、贪污错误 ⑴概念 贪污错误,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人员:第一、党和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公共财产〞是指以下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及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以公共财产论。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具有审查、批准、安排、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如:经理、厂长具有主管公司、企业内部财物的职权。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具体财物的职权。如:仓库保管员具有保管仓库内的公共财物的职权;出纳员具有保管公款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执行职务而具有领取或者支出财物的职权。如:采购员具有领取、报销采购费用的职权。 ④在主观方面是成心的,并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在钱物管理工作中疏忽大意,发生错账、错款,那么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本钱错误。 ⑶监守自盗与盗窃的区别 监守自盗是把由自己监守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这是贪污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这种贪污与盗窃的主要区别: ①主体不同。贪污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经手、管理国家财物的人员;盗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盗窃错误的主体。 ②侵害的客体不同。贪污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盗窃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案例一 某国营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刘某,借本厂扩建厂房之机,与承包本厂建筑任务的施工队长张某口头商定,由该施工队为其私建水泥结构的平房四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竣工后个人结算。私房竣工后,造价为25000元,刘某只付15000元。该厂厂房竣工后,施工队长张某征得刘某同意,将刘某所欠建房款10000元与厂房建筑款一并从该厂结算。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从刘某的行为看:⑴刘某身为某国营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属贪污错误的主体范畴;⑵刘某在主观上有明显的将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成心。当施工队长向其讲明,其个人所欠房款与厂房款合并结算时,刘某表示同意;⑶在侵害客体上,刘某的行为侵害了该厂公共财物的所有权;⑷在客观方面,刘某利用自己担任该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并主管企业财务的职务之便,实施了借扩建厂房之机为个人建私房,以多报厂房建筑费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特征,应认定为贪污错误。 2、侵占错误 ⑴概念 侵占错误,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⑵特征 ①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的职工。 ②侵害的客体是本企业〔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即行为人所在的企业〔公司〕的财物。如果侵害的对象不是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那么不构本钱错误。 ③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把本企业〔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具有主管、管理、经手企业〔公司〕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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