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docx
下载文档

ID:855734

大小:28.62KB

页数:22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15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XX 人民政府 关于 促进 总部 经济发展 意见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开展的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开展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23"3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开展的意见(闽政"2023"75号)是省委省政府在开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新局面的关键时期,为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市功能提升,加快转变经济开展方式,推动全省科学开展、跨越开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为切实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我市促进总部经济开展政策措施,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开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开展 总部经济是产业分工的高端环节,大力培育和壮大总部经济,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培育开展现代效劳业,助推制造业向高端化转型,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高端要素向城市聚集,增强城市集聚力和辐射力,加快环泉州湾中心城市建设。要深入学习、领会和把握省政府文件的精神实质、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以省政府文件精神为统领,增强危机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奋力工作,有所作为,将我市总部经济开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进机制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相关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力量,细化政策实施、跟踪效劳、资格认定、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点问题的推进机制。 (二)完善总部经济政策。相关县(市、区)要认真对接省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进一步梳理完善政策体系,突出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研究制定或修订开展总部经济和培育总部经济区的政策和实施意见。 (三)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建立市县两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效劳,与企业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及时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开展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以“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开展、引导外地企业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三个方面为着力点,继续实施我市有关扶持总部经济的政策规定。 (一)积极争取引进总部企业 1、开办补助。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符合XX市产业鼓励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综合型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符合XX市产业政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企业管理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其他职能性总部,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留成局部,扣除经营奉献奖励后,分年度给予安排。 2、经营奉献奖励。新引进入驻在总部经济区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三税〞地方留成局部,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3、规费减免或返还。对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局部,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4、人才鼓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积极扶持本地总部企业开展 1、经营奉献奖励。支持本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凡将分布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奉献额环比新增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奉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20%给予奖励; (3)年度对我市“三税〞地方级税收奉献额环比新增300万元以下的,由受益财政按照该新增量的10%给予奖励。 2、人才鼓励。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由受益财政根据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的50%予以奖励。对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积极引导外地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1、经营奉献奖励。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在我市缴纳的“三税〞地方留成局部总额到达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3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前2年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2、规费减免或返还。自外地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地方所得局部,受益财政予以前2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四)给予建设用地支持 1、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规划建设安排,划出局部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方案,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原那么上总部办公楼应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开工建设,在2年内建成投入使用,个别规模大的项目经批准可在3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2、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可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优先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方案。单独申请用地的,其项目投资须超过1亿元,单体建筑面积须超过2万平方米。 3、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用房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发生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臵,其强制处臵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取得出让用地的,其纳税承诺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4、对入驻总部经济区的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总部经济区的开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根底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开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五)完善金融效劳 1、由市政府牵头,加强政银企资金方面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引导商业银行通过提高贷款额度等方式支持总部企业的开展。 2、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支持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等龙头企业进行品牌评估,开展银行质押贷款等业务。 3、在立项、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 4、将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改制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力推动其改制上市工作。 5、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引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六)鼓励招商引资 1、在总部经济区内,由县(市、区)新引进的XX市域外总部企业所产生的财力由市、总部经济区属地县(市、区)、招商引资县(市、区)按照3∶4∶3比例分成。 2、对个人、企业和中介组织等引进的XX市域外总部企业在注册成立、全部资金到位(外商投资企业按验资口径)并建成运营后,按照超额累进制,引进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资的2.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的按2‰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的按1.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以当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等国际知名企业来泉设立地区总部的且项目投资超过2亿元的,经确认且注册成立、资金到位、建成运营后,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可一次性给予5万-10万元的现金奖励;对招商引资数额较大的单位和奉献突出的个人,给予政治荣誉表扬。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那么申请享受,也可以自愿选择一项享受,但不重复享受。 (二)本地现有总部企业在我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三)本意见附件局部的XX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XX市开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XX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作为文件的配套实施细那么。 (四)本意见及配套附件由市发改委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解释。 (五)本意见及配套附件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XX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2.XX市开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规定3.XX市总部经济区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XX市总部企业认定规定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开展的意见(闽政"2023"75号)、XX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开展的假设干意见(泉委办"2023"l7号),标准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 本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XX市域内的综合型总部、职能性总部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 1、符合以下任一条款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荣膺中国著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培育和开展的国际知名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2)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 (3)上市公司; (4)年产值超5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工业企业; (5)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的国内外企业(其中房地产企业汪册资金在2亿元以上); (6)按统方案分行业纳税前十名企业; (7)市级以上行业协会; (8)符合XX市产业开展导向,经市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2、第1款所列企业在泉设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经认定可享受总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建筑企业、邮政通信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300万元。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网络信息、效劳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等领域的企业,上年度纳税额不得少于50万元。 3、总部企业的分类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备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 职能型总部是指具有上述综合型总部局部职能的企业,包括一般行政职能总部、制造业总部、高端效劳业总部、商贸效劳业总部等。 其他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范围及标准,但又不隶属于以上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企业。 二、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4、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猜你喜欢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