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茧丝管理流通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44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本方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定,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第三条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章蚕茧收购和流通第四条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经贸委会同工会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那么。第五条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持省级经贸委颁发的有效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第六条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应当在登记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单位在其他区域建立蚕茧基地或与农民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合同需异地收购鲜茧的,可在异地蚕茧基地另设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持蚕茧产区所在地省级经贸委颂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第2页共4页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各地对符合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设立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第七条省级经贸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第八条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第九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第十条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第三章茧丝价格第十一条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以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省级价格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