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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
2023
银监会
流动资金
贷款
需求量
测算
参考
异议
对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参考的几点异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方法,方法中的第六条要求:“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该文件之后还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应当说,该文件的出台,对今后商业银行标准其对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确实定及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无疑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
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并会影响到实际操作。
1、其中的资金测算公式适用面窄。仔细研究可以发现,该资金测算公式事实上是脱胎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方法〞,文件中所规定的内容也仅容易适用于一些传统的工、商企业等。而近年来,随银行业务的开展,银行的各类客户范围也越来越广,企业本身以及财务制度的变化,因此“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很多现阶段银行客户是不适用的。如我们现在有很多的事业法人客户,其财务结构、特点不同于过去传统的工、商企业的,是不适于使用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资金需求测算的。再者,由于当前企业财务状况的复杂化,如集团客户合并报表问题,会将企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化〞,这样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结果就会在很大的程度上失真。
2、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根底上的,也就是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而对其他的流开工程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却没有考虑,在现实的报表中往往是这些不考虑的科目占比较大,因此完全按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前面提到的于过去银行普遍使用的“定额贷款核定方法〞后来之所以实际工作中不适用了,就是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随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结算资金在其全部资金占用中的比例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而在新的方法中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充分解决。公式中包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因素,可见公式的设计者考虑到了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的问题,但以公式中的角度和方法,从逻辑上也不完全正确;实际操作中,也不可能准确表达企业的结算资金占用与结算资金来源问题,对结算资金占用与来源因素考虑不充分。因此,可以肯定,使用该公式测算出来的结果,绝大局部的企业都是会没有贷款资金需求。另外,文件中所提出的计算公式,将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的周转天数直接进行相加减在技术上是不正确的。
3、方法公式中提到“借款人自有资金〞,应该是指借款人自有流动资金,方法中没有明确如何确认。而在现有企业财务制度下,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全部自有资金)应当是按比例分别为借款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就无法使用文件所给出的公式准确测算了。
4、文件中提到“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概念,实际上太泛泛了,没有具体明确指明,实际操作中不易掌握。这里的其他渠道是否是单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如果是的话,实际在操作过程中,是不好把握的。例如目前优质客户往往有很多银行介入,其受信额度都很大,未使用受信额度都很大,其他银行为优质客户随时提供贷款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情况下,对那些优质客户其他渠道可提供的营运资金往往是无法准确确定的,“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也就可以是随意性很强的一个测算因素了,所以,方法中所给出公式实际上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不仅仅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那也就应当包括企业的结算资金来源了,如果这样,文件中给出的公式中已经包含有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因素,
如此整个测算方法从逻辑上就又不正确了。
5、文件中关于借款人的资金平均占用,时点占用,资金的累计需求量、平均需求量没有区分并加以说明,因此其资金需求量测算公式在这一点上也是混乱的,其测算结果也不可能准确。事实上,企业资金的运营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其资金有平均占用问题,有企业的一次性时点需求和一段时间内平均需求问题等,如果不将相关问题明确,测算出来的企业资金需求也不会符合企业的真实实际情况。同一企业不同时点的资金需求量的测算结果是不同的,甚至会有很大的差距,而银监会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对该测算方法在使用时应该采用企业哪个标准时点日的财务报表都没有做出规定,其错大焉。
第二篇: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开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开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根底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本钱/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本钱/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本钱/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开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开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那么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根底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三篇:关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错误的分析关于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的分析
。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就该公式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参考测算公式简介
银监会于202223年2月12日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下简称方法)附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参考测算方法,包括九个公式,列举如下: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公式1),即流动资金贷款总额=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其中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公式2。
而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公式3。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本钱/平均存货余额,等等。----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
将“公式3〞及“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等代入“公式2〞可以得到:营运资金量=(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上年平均应收账款-上年平均预收账款+(上年平均存货-上年平均应付账款+上年平均预付账款)×上年销售收入÷上年度销售本钱]。
二、上述测算方法需要计算大量中间参数,较为复杂,并且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未考虑必要货币资金量等因素。
上述测算方法中的“营运资金〞定义(营运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与一般的定义存在差异,剔除了与流动资金贷款无关的科目,根本合理。但剔除必要货币资金量是值得商榷的,一般来说一家企业要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必须保持一定货币资金量。其实方法也提到了现金是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之一,但在测算时却未考虑在内。
另外,其他应收款一般与经营活动无关联,仅其中的备用金、差旅费等与经营活动有关但金额一般较小,因此通常可以剔除。但某些企业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有较多资金与经营活动相关,此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局部别离出来并在测算时予以考虑。
2、关于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公式3〞是错误的。
将“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代入“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存货/销售本钱+应收账款/销售收入-应付账款/销售本钱+预付账款/销售本钱-预收账款/销售收入)。--存货等省略了“平均〞二字,下同。
而我们知道,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或者说周转率)的定义是年销货净额与营运资金之比,反映营运资金在一年内的周转次数,其计算公式是: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营运资金=销售收入/(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由于银监会的公式最终要计算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因此银监会对营运资金的定义略有不同,剔除了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据此可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
上述两个公式计算出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相等的,只有在“销售本钱=销售收入〞或“应付账款=存货+预付账款〞时才会相等。而第二个公式是公认的公式,是根据营运资金周转次数的定义得到的,那么银监会公式显然就是错误的了。
“公式3〞是怎么想出来的呢。我们结合“公式3〞和“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天数=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想必正是认为该公式成立,所以才得到“公式3〞的吧。确实,该公式乍一看很合理,迷惑性相当大,某些营运资金缺口理论中也会用到这种想法,但是那只是为了让人得到直观的认识而已,实际却是错的,原因是几个“天数〞中,有的是用销售收入计算的,有的是用销售本钱计算的(具体参见“关于周转天数和次数的6个公式〞),计算口径不一致,导致几个“天数〞相加得到的并非营运资金周转天数而是无意义的数字。举例来说,假设销售收入=20230,销售本钱=50,应收账款=2023,应付账款=6,其他为0,那么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周转次数是负数,说明不缺营运资金,但实际上营运资金缺口为4(=应收账款-应付账款=2023-6),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得到的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4.4;再举一例,假设销售收入=20230,销售本钱=50,预收账款=2023,存货=6,其他为0,那么根据“公式3〞可以得到营运资金周转次数=50,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