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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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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落实 党委书记 第一 责任人 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的实施方法 一、第一责任人的界定 森工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党委(党组)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森工系统企业单位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同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履行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责任意识,按照“四个全面〞的总体要求,将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做认真践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建立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倒查追究、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履行监督执行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两手抓、两手硬〞。监督下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 1 对工作不力的限时整改、严格问责。切实履行协调推动职责。健全完善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建立有效载体,确定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工作部门,形成有力工作支撑。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督查落实,又对行政组织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履行示范带头职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党的制度,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那么和党内政治生活准那么办事;自觉遵守廉政准那么,坚决反对“四风〞,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要做到四个“亲自〞。 (一)重要工作亲自部署。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明确责任,督查落实。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认真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及总局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准确把握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统筹谋划阶段工作。定期专题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工作重点、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年底前,应向上级党委、纪委书面报告个人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将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细分到每位班子成员,推动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每年年初催促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逐项明确目标要求, 2 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 (二)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根本性、源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抓在手上。对选任干部、执纪问责等根本性问题要毫不松手。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好干部标准,按照程序要求选好用好干部,坚决杜绝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抓起,催促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负责人守纪律讲规矩,对违规违纪的严肃问责。对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源头性问题要从严治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不直管〞的规定。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法规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倾向性问题要坚决纠正。对作风建设方面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的突出问题,要坚决纠正、切实解决,并举一反 三、加强防范。 (三)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整体推进。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抵御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每年至少给辖区或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讲授 13 次廉政党课,亲自或委托班子成员与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进行1次廉政谈话,相关情况要如实记录,以便备查。抓好制度执行。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强化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全面掌握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经常做“咬耳朵、扯袖子〞的工作,防止小苗头演变成大问题。加强对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催促其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四)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腐败问题态度鲜明,绝不模糊遮掩。对重要案件要亲自督查、支持纪委办案。亲自督办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对腐败串案、窝案,亲自指挥、全程督办,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无禁区、零容忍,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要健全重大案件剖析制度,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亲自督办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及商业贿赂案件,要跟踪督办、严肃查处。亲自督办迎风违纪、影响恶劣的案件。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 4 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贪腐案件,要催促指导重点查办、坚决查处。 三、严格检查考核 森工系统各上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监督落实。 (一)重点督查。围绕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正确行使权力的重点领域开展督查,既防止权力滥用,又催促其严格履行执纪执法的督查责任。重点在干部选用、案件查办、司法审执、工程建设、资源出让、工程审批、资金使用、资产处置、行政执法等方面强化催促检查,纠正和防范以言代法、违规插手、越权干预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催促第一责任人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督查,发现违规用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资源出让,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二)问题追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健全完善倒查追责制度,严格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迎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 5 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要沿着责任分解、责任检查、监督管理等环节,倒查第一责任人是否存在领导不力、管理不严、责任不实的问题。 (三)举报核查。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巡视工作中反映的、检查考核中发现的涉及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线索,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组织核查。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问题,要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全面了解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对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查否的要及时澄清,查实的要严肃处理。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及时约谈,针对问题进行警示提醒。 (四)年度检查。上级党委每年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将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采取个别谈话、民意测评、现场质询、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全面了解干部群众对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评价。检查考核中,组织第一责任人向本级党委委员会成员、本级行政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本级纪委全委会成员及规定范围的其它人员述廉述责,接受民主评议。建立健全第一责任廉政档案,将检查考核情况记入廉政档案之中。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一责任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追究问责的重要依据。 6 四、严格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力、影响工作开展,特别是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发生重大决策失误、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党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1)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2)因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组织松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发生迎风违纪问题的; (3)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 (4)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5)本地区本部门发生严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负领导责任行为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7 (2)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3)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事项,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的; (4)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违规插手干预资金使用、土地出让、资产处置、工程建设、工程审批、行政执法、司法审执等事项的; (5)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负直接责任行为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第一责任人监管责任。(1)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考核,未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 (2)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领导干部不履行“一岗双责〞或下级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未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的; (3)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4)在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 8 (5)对执纪执法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拒不执行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负监管责任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本意见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对在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巡视、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应当对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落实责任追究手续。 (四)责任追究的执行。受到责任追究的第一责任人,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严格按照有关干部暂缓提拔和使用的规定执行。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实施责任追 9 究不因第一责任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责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通报制度,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中共XX省森林工业总局委员会 2023年202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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