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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危险废物转移材料真实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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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危险废物 转移 材料 真实 承诺书
危险废物转移材料真实承诺书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方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效劳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要求,选择平安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 (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平安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危险废物标签; (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 (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平安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丧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 (三)(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 (四)(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 (二)(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三)(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 (四)(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去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 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屡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分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分的记录。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 (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分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分的记录; (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那么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具体管理方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备案: (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 (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 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 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名称等情况,打印后将联单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经核对联单信息无误后,应当将危险废物连同打印的联单一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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