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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漳州
法治
政府
建设
重点
工作
安排
漳州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漳州市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3-2023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漳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政府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23年我市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积极争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探索在已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条规定〕
〔二〕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分别牵头,市工商局、人行漳州中心支行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条规定〕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分别牵头,市经信委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条规定〕
〔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根据省里修订和公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更新我市定价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效劳价格。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8条规定〕
〔五〕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那么。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标准、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1条规定〕
〔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省里部署,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别离的原那么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推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效劳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当。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置效劳的配套操作方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5条规定〕
〔七〕按照省里部署,出台我市突发事件应对方法,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卫计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地震局、政府办〔法制办〕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8条规定〕
〔八〕建立政府购置公共效劳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置效劳范围,公开政府购置效劳目录,完善购置效劳实施方法,推动政府部门标准购置效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置效劳的效劳质量评价方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效劳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1条规定〕
〔九〕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省里部署,制定漳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保局、审计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5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8条规定〕
〔十一〕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程序协调解决,提高立法效能。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9条规定〕
〔十二〕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加强立法工作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立法工作人员,确保地方立法权的行使。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市编办分别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1条规定〕
〔十三〕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加强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立法,突出立法重点,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2条规定〕
〔十四〕根据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的立改废,建立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相结合的长效清理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要完成对现行标准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9条规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五〕建立健全漳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1条规定〕
〔十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开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阔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响。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2条规定〕
〔十七〕积极推行法律参谋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普遍设立法律参谋、公职律师,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参谋、公职律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司法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6条规定〕
〔十八〕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7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标准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7条规定〕
〔二十〕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9条规定〕
〔二十一〕按照省里部署,完成全市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改造升级扩容,加强互联网+行政执法,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数字办〕、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0条规定〕
〔二十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2条规定〕
〔二十三〕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作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政府办〔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4条规定〕
〔二十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市编办、人社局参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5条规定〕
〔二十五〕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根底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9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六〕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市监察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1条规定〕
〔二十七〕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监察局分别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3条规定〕
〔二十八〕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良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标准全市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7条规定〕
〔二十九〕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