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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资产
监管
整体
意见
企业资产监管整体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标准工作程序,促进区管企业(指区管委确定的由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根底性监管工作
(一)区财政局依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依法对区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区管企业依法享有财务自主权,对企业内部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和控制。
(二)企业财务月报和年报制度。企业按照要求精心组织,严把质量关,确保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可靠,并做到按时上报。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制度。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以及国有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区财政局进行登记,由区财政局建立产权档案并进行年度检查。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企业发生改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股权比例变动、资产拍卖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的行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需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参与企业改制审计和评估的中介机构一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五)企业国有产(股)权交易管理制度。企业转让国有产(股)权,必须进入区财政局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按规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转让。
(六)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企业使用留存的国有资产收益,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要自觉接受外派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支持监事会开展工作,按要求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区财政局可以根据需要向企业派出或推荐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要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保障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保障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参谋。
二、完善企业有关事项的批准、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或由其转报区管委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2、企业及权属企业(一般指企业下一级子公司,下同)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增减资本金、发行股票及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3、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局部放弃国有股认股权,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全部或局部放弃国有股配股权,或采用增发股票、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变化;
4、所属各级企业整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方案;
5、企业的开展战略规划;
6、企业设计外或非主业对外投资工程及主业范围内的重大投资工程;
7、企业对区管企业以外单位提供担保和抵押;
8、企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实施方案;
9、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方案;
2023、国家法律法规及区管委规定的其他需批准事项。
(二)企业经济活动涉及以下事项需报区财政局
1、企业年度经营方案、年度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
2、企业对其他区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
3、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企业的年度工资分配方案,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工资收入方案;
5、企业资产损失处置方案。
(三)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备案:
1、企业制定的财务制度、重要会计核算方法的调整。
2、符合企业主业开展方向的方案内投资工程;
3、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5%以上净资产的重大损失;
4、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企业为权属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情况;
6、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国有产权代表的年度收入执行情况;
7、公司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负责人的薪酬方案;
8、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情况;
9、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平安事故及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
2023、企业认为需要报告备案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的办理
(一)以上批准、审核事项由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并附企业决策会议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前企业有关负责人要与区财政局分管科室或分管领导就审批、审核事项进行衔接、沟通。
(二)企业上报的批准、审核和备案事项,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对批准、审核事项分别出具批复文件、审核意见,对备案事项,如有意见,及时反响报送单位。
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运作程序,按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要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完善对权属企业监管的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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