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船舶平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平安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平安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船舶平安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平安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第三条建立船舶平安检查员后备人员储藏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藏库;第四条进入船舶平安检查员储藏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方案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平安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平安检查员证;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平安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平安检查员证;第六条船舶平安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方案、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方案;第七条局船舶平安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平安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