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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流动
妇女
管理
存在
问题
思考
流动妇女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三低〞、“四不强〞现象较为突出
所谓“三低〞,指的是流动妇女文化程度低、就业层次低、工资收入低。流动妇女由于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主要集中于工业和商业效劳业,月工资在400-800元之间。“三低〞现象还引发了许多其他问题,譬如:一些流动妇女经常为了多挣一点钱或省点医药费而不顾身体,带病坚持工作,不请病假;相当一局部育龄妇女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又缺乏卫生保健知识,选择地下接生和家庭分娩,或上无照诊所人流、就诊,引发一些妇女病,甚至危及生命,喜事往往变成悲剧。
所谓“四不强〞指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学习意识不强、城市化感觉不强。
1、依法维权意识不强。流动妇女中大多数未接受过任何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有的甚至对法律法规知识一无所知,在工作或生活上遇到困难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保护意识,投诉求助的对象主要集中于老乡、工友身上,或者就忍气吞声。
2、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大多数流动妇女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与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劳动法有关,也与流动妇女社会保障意识较差有相当关系。
3、学习意识不强。工作之余很少有人参加学习培训,多以做家务和娱乐为主。流动妇女学习欲望不强,学习动力缺乏,得过且过和及时行乐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占上风。
4、城市化感觉不强。流动人口是从思想观念、生活习俗各异的地方走出来,无法快速融入到陌生的城市中,他们与城市居民缺乏交流与沟通,没有真正从内心热爱和关心自己生活着的这个城市。
(二)流动妇女权益维护和保障情况不尽人意
很多流动妇女在找到工作后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纠纷时,自身权益很难维护。有的流动妇女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经常加班加点却拿不到加班费。局部企业特别是服装企业工作时间太长,大大超过了女职工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她们的健康,甚至引发职业病。还有的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剥夺妇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流动妇女所在企业有的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险法律,未按规定给她们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仅限于本地户口。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女职工看病需要负担的费用就更多,企业往往以各种借口拖欠不报或只报少局部。
(三)流动妇女婚姻质量不高
年龄在30岁以下的流动妇女,生理和心理都向往婚姻生活。由于男女比例失衡、恋爱婚姻条件的不便、住房条件差、加班加点频繁等致其性需求受到压抑。已组成的家庭,也容易因为以上因素引发家庭暴力、婚外恋等问题,有的因为心理扭曲导致自杀或报复等极端行为。市妇联权益部去年接待的700多起信访中有40%左右涉及外来务工妇女的婚姻家庭纠纷。
年龄在20岁左右的流动妇女未婚先孕的现象严重,初来乍到一个城市,感情上依赖性强,一谈上男朋友就同居,近半数人导致未婚先孕,有九成人选择人流,而婚姻的成功率只在70%左右,极大地影响了她们的身心健康。
离婚的流动妇女,她们面对的困难更大,首先是住房问题,其次是子女的抚养问题。
(四)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难,家庭教育缺失,医疗保健缺乏
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外来人口涌入的速度加快,教育资源的增长不及需求的增长,使外来人员子女的正常教育权益受到影响。孩子入学难,教育费用高(赞助费),已成为他们的一大心病。这些流动人员的子女缺乏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学习环境,假期一般被留守在家或无所事事或到处游荡,父母整天忙于生计也无暇顾及子女,使得学校教育和家庭监护失控,极易引起一些孩子误入歧途,甚至引发犯罪。
流动人员对预防接种等保健知识冷淡,疾病预防意识不强,再加上经济困难等因素而有意放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宣传、效劳、投入力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效劳缺乏。
二、对建立流动人口管理和效劳体系的设想
(一)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由市委、市政府召集成立xx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劳动、计生委、民政等多个部门,明流动妇女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内容加载中...确工作制度和各部门职责分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市综治委,从公安、劳动、教育等部门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效劳工作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也将设立相应领导机构,街道和乡镇要设立管理效劳站(点),构建市、辖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四级网络管理体系。
(二)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体制保障
对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那么,出台xx市流动人口管理方法。对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效劳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效劳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1、无有效身份证不得租房。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用平安协议,不得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加强监督管理,核实承租人的租房用途,对发生在出租房屋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一经发现及时报告的责任。否那么由公安机关对房屋出租人处2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2、招工单位承担治安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那么,招工单位将承担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治安责任,须对本单位流动人口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为本单位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不得招用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发现本单位流动人口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3、中介机构必须查验身份。从事介绍房屋租赁及流动人口务工的中介机构也承担治安责任,具体内容包括:建立介绍房屋租赁、务工登记台账制度,登记台账保存期一年,以备公安机关查验;为流动人口介绍职业时,必须查验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不得为其介绍职业。
另外,招用、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必须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责任书。公安部门要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把违法犯罪的潜在人群作为管理的重点,比方,居无定所流浪街头的、昼伏夜出的、搞传销的等。
(三)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xx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管理效劳站(点)正常运行,且富有成效,必须确保有足够的管理经费。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由财政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流动人口这个群体,是一支蕴含着巨大经济能量的重要载体,也是一个促进经济开展的“活性剂〞,充分利用好这支力量,实际上就是在拓展xx的开展空间。xx市妇联于去年实施的巾帼新市民五大工程和今年启动的“中国预防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拐卖女童和青年妇女工程〞,目的在于为流动妇女提供有效效劳和权益保障,努力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竞争能力,以满足她们自身生存和开展的需要。这是社会开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维护改革开展、稳定大局的客观需要。应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建立起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合工作机制。总之,在流动人口快速增长的今天,要维护好流动妇女这个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她们创造良好的生存开展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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