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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农村
环境
侵权
救济
法律问题
研究
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研究
【】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开展,人类忽略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肆无忌惮地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以及滥用自然资源,造成了当前环境质量急转直下。近年来,由于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仅仅是局部城市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而广阔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有加强的趋势。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农村环境侵权问题也显得更加重要,农村环境侵权已经对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经济来源及农村社会的经济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考虑到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重要性,笔者从可持续开展战略的角度,系统地、深入地分析了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诠释了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根底和本质内涵,并结合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现状与困惑,重在阐述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的实现机制,实现我国农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实践证明,随着科学开展观的逐步实施,我国相关的环境法学理论及其立法明显缺乏和落后,客观上要求环境侵权及其救济的相关原理及时予以更新,以期为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农村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关键词】
:农村环境环境损害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救济【学位授予单位】
: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
: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
:2023【分类号】
:d922.68【目录】
:6-7abstract7-2023引言2023-111.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概述11-161.1环境侵权概念的重新定义11-121.2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表现12-131.3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特征和影响13-161.3.1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特征13-141.3.2我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影响14-162.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探讨16-192.1环境侵权救济的法理根底16-172.1.1权利冲突需要救济162.1.2民法的社会化是环境侵权救济的根基16-172.2环境侵权救济的概念和内涵17-182.3环境侵权救济的构成要件18-192.3.1法律制度要件182.3.2利益衡量要件18-192.3.3忍受限度要件193.我国农村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困境与思考19-233.1立法缺失19-203.1.1环境权宪法确认的模糊性或缺失19-203.1.2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滞后203.1.3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规定的不协调203.2损害赔偿实现中的困难20-233.2.1证据收集难213.2.2立案难21-223.2.3法律效劳获得难223.2.4获得赔偿的执行难22-233.3我国农村现行环境侵权救济的法律思考234.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23-274.1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概述23-254.1.1英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3-244.1.2荷兰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44.1.3美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4-254.1.4日本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状况254.2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对我国的启示25-264.2.1综合利用法律、行政和社会措施预防我国农村环境侵权25-264.2.2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制,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264.2.3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重视农村
环保技术的应用264.3借鉴国外农村环境侵权救济经验时应注意的问题26-275.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议27-385.1法律救济27-295.1.1公民环境权的立法27-285.1.2对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立法28-295.2行政救济29-315.2.1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05.2.2健全农村环境管理体制30-315.3社会救济31-385.3.1提高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31-325.3.2落实企业环境责任32-355.3.3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35-38结论38-39参考文献39-42致谢42-4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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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版权侵权行为法律问题研究202223-02-202316:48:3
3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比照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比照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已成为无法防止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缺乏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
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李进一—男XX省XX县区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
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早在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P“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根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条第款和WTO版权条约第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
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年月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表达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P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防止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
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那么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过失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过失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P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假设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那么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说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说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
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那么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说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局部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比照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比照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局部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
认定。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根底。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创造假设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开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
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开展它要求某一项创造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本钱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创造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创造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翻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那么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
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根底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开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
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
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表达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本钱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那么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