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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构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
相适应
消防
法律体系
思考
关于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思考
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内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标准有序开展的根底和前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健全完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本文试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以及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议等三个方面,就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其生成和开展势必触及方方面面的问题,产生性质不同的各种社会关系,诸如财产归属、移转、交易的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刑事犯罪关系等等。这些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与之性质相应的法律来标准和调整。因此,这就从客观上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并非仅仅一种法律,而是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综合调整的诸种性质各异、作用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个法律群体。本文试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以及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议等三个方面,就如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
从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来看,从世界各国特别是兴旺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及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的需要来看,一个健全而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群体,主要包括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四个法律部门的法律,同时,还涉及宪法、刑
法、诉讼法等其他三个法律部门的法律。
首先,关于民商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自负盈亏、老实信用等属性的内在要求。民法包括了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法律制度。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局部,是在民法根本原那么的根底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开展起来的。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因此,民法和商法是市场经济国家最为根本的法律。
第二,关于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局部,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即教材所称市场规制法,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即教材所称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等方面的法律。(由于在本文中是将民商法与经济法并列,所以将教材所称的经济组织法内容归类至民商法)
第三、关于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它是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种必不
可少的重要法律,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主要包括了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平安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
第四、关于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标准的总和。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大体包括两个局部,一是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二是有关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平安、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也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
此外,宪法中有关国家根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刑法中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规定,以及诉讼法方面的法律规定等,都是构成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进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标准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是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2223年形成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从1979年截止至2022年2月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局部内容作了三次修改,通过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前,我国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根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中,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四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都已经根本制定出来。如在民法方面,制定了民法通那么、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商事法律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对外贸易法、农业法、建筑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统计法等;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行政处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执业医师法、律师法、环境保护法等;在社会法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平安生产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有的法律还进行了及时的修改或修订,如在涉外合同法、技术
合同法、合同法的根底上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1992年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已经1995年、2022年两次修改等。
当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缺乏。一是有些重要的法律,如物权法、国有资产法、行政强制法等还没有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制定得过于原那么,缺少可操作性,存在法律虚置现象;三是有的法律已经落后于市场经济的开展,存在法律脱节现象;四是法律体系内部不够和谐,存在法律冲突的现象等。
三、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当前,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大背景下,要进一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其工作着力点必然是完善。通过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建设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进一步突出立法工作的重点。要着眼于确立制度、标准权责、保障权益,进一步完善六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二是要完善产权法律制度,标准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三是要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和交易平安,维护公平竞争;四是要完善预算、税收、金融、投资法律制度,标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五是要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六要要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开展方面的法律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一是要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面更新立法理念,从法律上表达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开展、统筹区域开展、统筹经济社会开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统筹国内开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开展;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既要注意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以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有效行使,又要注意对行政权力的标准、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权力,确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三是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正确处理法律的前瞻性与阶段性关系。要在把改革中成功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同时,注意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四是要坚持发扬立法民主,拓宽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征求和听取各个方面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律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律贯彻实施的群众根底;五是要坚持科学立法。要邀请专家参与立法,立法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征询意见或者实行专家论证,保证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六是要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开展的,要及时修改那些与开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并适时进行法律清理工作,使法律体系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开展的需要逐步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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