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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殖场污染减排指导方案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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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养殖场 污染 指导 方案
养殖场污染减排指导方案2篇 第一篇 为进一步标准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开展,加快“绿色〞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开展与保护并重的原那么,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以标准化养殖为重点,大力开展生态养殖,着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 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那么,采取标本兼治、生态种养、综合利用等措施,通过改变规模养殖方式、改善粪污处理条件,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养殖污染总量减排的目标。 三、减排范围 本县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禽5万羽以上,或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 四、减排措施 (一)现有规模养殖场 1、摸底登记。各镇组织力量对纳入减排范围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摸底、登记、汇总后报县农委(畜牧兽医局)XX县区环保局。 2、确定方案。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由县农委(畜牧兽医局)、县环保局共同确定各年度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 3、制定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那么,纳入年度减排方案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制定减排方案,通过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别离、二次厌氧发酵处理、生物发酵垫料等工艺,或建设能源生态型沼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实现减排目标。 4、考核验收。纳入年度减排方案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县环保局审批;完善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运行记录及台帐,申请县环保局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新建规模养殖场 1、根据畜牧法规定,在城镇居民区500米范围内、镇村级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1000米范围内、主要交通干线和河流两侧500范围内及法律法规明令禁养的区域内,不得新建任何畜禽规模养殖场。 2、在其他准养区域内新建规模养殖场,必须向经所在地村民组、行政村、镇政府同意,在开工建设前向县环保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才能建设;同时向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3、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落实各项污染物处理措施,配套建设废水、废气、固废处理设施。工程建成后向县环保局申请试生产,试生产三个月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取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正式从事畜禽养殖。 五、制度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农委、县环保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和减排工作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总量减排中的问题。 (二)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县畜牧兽医局、县环保监察大队联合对纳入年度减排方案的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污染治理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对减排措施不力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未能通过环保验收的,由县环保局依法予以处分。 (三)建立工程挂钩制度。本方案印发前已经建成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经过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别离,并配套建有粪污处理设施或生物发酵床,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方可申报农业(畜牧)和环保工程。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经过县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申报相关工程。 第二篇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养殖业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养殖污染整治任务,促进养殖业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县2023年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及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2023年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及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坚持畜牧业“限量、提质、增效〞的原那么,严格控制生猪养殖总量,强化生猪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有效控制重点流域内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开展。 二、目标任务 (一)严格控制生猪养殖规模。一是关闭撤除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和禁建区内经治理仍不能到达排放标准的养殖场。二是强制撤除禁养区、禁建区内“反弹〞、“复养〞的生猪养殖场。三是禁建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适度养殖区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一律要求严格审批。四是转变畜牧业开展方式,优化养殖结构,引导生猪养殖户转产种植业或污染小的其它畜禽养殖业,继续削减生猪存栏量。 (二)加大规模养殖场的治理力度。按照养殖业环保及减排要求,指导生猪规模养殖场(生猪存栏50头以上)采取干清粪、干湿别离,建设储粪棚、储液池,安装固液别离机及抽灌设施,种植牧草果林,新增吸纳地。 (三)加快推进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全过程综合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总数应占本乡规模养殖总数的90%以上。积极引导养殖专业户逐步向规模化、小区化转移,对污染物进行统一收集、统一处理。进一步完善包括干清粪数、果林施用粪污数、外卖粪污数、有机肥厂收粪数、销售记录、垫草垫料面积、每月添加垫草垫料数、灌溉吸纳地面积、灌溉沼液量、灌溉每周耗电量等方面的减排档案资料。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2023年1月1日-6月20日)。乡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宣传工作,以村为单位,对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要及时更新养殖场档案资料,做到一场一册,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二)关闭撤除和治理阶段(2023年6月21日-11月20日)。及时通知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对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进行关闭或撤除、对禁养区外生猪养殖场进行治理,对限期未关闭撤除和治理不到位的生猪养殖场要坚决予以强制撤除。 (三)整治和验收阶段(2023年11月21日-12月30日)。县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将于2023年12月30日前,对禁养区内规模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撤除情况和禁养区外规模生猪养殖场治理的达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乡养殖业污染领导治理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县级检查前做好整治和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作为乡对村的考核依据。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我乡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行领导、乡村干部挂场责任制,对养殖业污染整治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具体责任人,并对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签订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时序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大宣传、营造气氛。积极开展养殖业污染整治宣传月活动,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播送、宣传栏、标语等媒介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和横幅,进一步加大对养殖业污染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有效治污模式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气氛。 (三)强化督查,做好补缺补漏工作。乡养殖业污染治理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已关闭生猪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好补缺补漏和落实整改,严防已治理达标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出现偷排和超标排放的行为。巡查中发现未经批准的禁建区新建畜禽养殖场和“复养〞、“反弹〞的生猪养殖场,要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关闭。并于第月18日前、每季度第三个月月底分别报送月份、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给乡主要领导XX县区养殖业污染领导治理及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科学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各挂场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养殖场,催促业主尽快完善减排设施(规模化养殖猪场每出栏1头猪需配套建设储粪棚0.1立方米、沼气池0.2立方米、储液池0.3立方米、氧化池0.01立方米、吸纳地0.2亩)。要指导养殖户做好材料收集、建档工作,并要求规模化养猪场进一步改进养殖方式(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实行生态种养(污染物处理后全部回用农田),或实施“雨污分流+干清粪+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综合治理方式。要求建设雨污别离收集系统,采取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灌溉还田,粪渣、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各生猪养殖场要对干清粪后续处理采取配备干湿别离设备等措施,有效降低后续沼气池处理负荷、农业利用负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奖励补助政策 (一)对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凡在2023年11月20日日前撤除(因乡镇规划拆迁的除外)并通过验收的,按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完成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二)对列入治理按标准实施标准建设,并于2023年12月30日前通过验收的规模养殖场,每个规模养殖场给予10000元的奖励。 内容总结 (1)养殖场污染减排指导方案2篇 第一篇 为进一步标准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开展,加快“绿色〞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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