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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屋
拆迁
安全生产
制度
房屋拆迁平安生产制度
根据新疆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管理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理顺我区房屋建筑撤除施工平安监督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平安责任,查处房屋建筑撤除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房屋建筑撤除施工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发生,确保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平安生产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我区房屋建筑撤除市场和撤除施工平安监督员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认真履行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监管职责,加强房屋建筑撤除施工平安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房屋建筑撤除施工平安的监督管理由区建设局平安监督站负责,区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助,区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行政处分权,对未取得区建设局下发的房屋撤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加强对撤除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十
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施工单位就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是否有平安措施进行审查,对平安施工措施的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未获得房屋撤除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的,撤除施工单位不得进
行撤除施工作业,同时,加强对正在撤除的工程依法进行巡查和平安执法监督检查,分阶段进行平安监督评价,纠正施工中违反平安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要责令排除。
三、严格实施房屋撤除施工平安管理制度
(一)严格实行房屋撤除工程备案登记制度和撤除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备案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撤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和房屋建筑撤除工程施工平安监督申报备案登记表送区建设局平安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房屋撤除施工作业备案登记通知书,撤除单位方可进行撤除施工作业。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撤除施工企业在撤除作业前,应当编制房屋撤除施工组织设计和房屋撤除方案,必须制定详细具体的平安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必须落实平安防护的专项资金。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撤除方案,必须经工程经理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区建设局平安监督站备案。对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式进行撤除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和撤除方案还应报公安机关予以批准。
(二)房屋建筑撤除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凡撤除建筑面积在2023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独立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撤除监理,
派驻监理工程师实行撤除施工的全程旁站监理。
(三)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和撤除施工平安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要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平安操作规程,严格平安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认真做好平安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撤除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平安技术交底,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接受平安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撤除工程施工实施平安检查评价制度
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撤除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准备、主体撤除和完成撤除三个阶段进行评价,并将每一个阶段的自我评价结果报平安监督站进行监督评价,对不合格的要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施工。
(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撤除施工单位应结合撤除工程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在队伍、装备、车辆、物资、通讯等方面保障突发事故抢险救援需要。
(六)实行强制性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房屋撤除行业是高危险、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平安,撤除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实施意外伤害保险。撤除施工单位不准将平安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纳入竞争让价范围。
(七)严格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制度
撤除工程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实行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未经产品和使用两次备案的起重机械,不准使用,否那么,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四、加强房屋撤除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撤除工程的现场管理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jgj59-99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进行。
(一)撤除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房屋撤除平安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
(二)房屋撤除施工必须实行全封闭施工,撤除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平安警示标志,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
(三)撤除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平安帽、平安带和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冒险作业。
(四)撤除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撤除方案进行实施。
(五)在撤除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电缆、管道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平安前方可再进行施工。
第二篇:房屋拆迁制度房屋拆迁制度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拆迁制度包括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及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三种情况,下面具体介绍有关房屋拆迁的三种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工程,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建设工程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三)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制度。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
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前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以上三种情况是对房屋拆迁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三篇:房屋拆迁有效化解“钉子户〞问题,推进和谐拆迁的对策措施
城市化的快速开展,城市建设用地在不断外延扩展的同时,XX县区的更新改造也在不断推进,导致拆迁数量大增,由此引发的矛盾也十分突出。政府拆迁部门当前面临着两大老大难问题,一是城中村的拆迁;二是征地拆迁。前者是旧城中遗留的问题;后者那么是城市扩建,征用农民土地的问题。城市开展越快,拆迁问题越多。国家信访局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其中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成为群众上访的一大焦点。政府假设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只顾一味开发,无视群众利益,导致的不单单是拆迁户的不满,更为严重的是触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效化解城市拆迁中的“钉子户〞问题势在必行。
1.摆正位置,抓住关键
目前城市建设开展很快,城市规划的开展离不开政府,拆迁问题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但关键问题是政府应该认清自己在拆迁过程中的位置。政府主要的任务应该侧重于规划管理和适当审批,而不应过多地介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补偿问题的具体解决过程,要从执行过程中解脱出来。为此,要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问题。如果是依照市政建设的需要,拓宽马路,在原地修建公共图书馆等,拆迁户应服从公共利益。但很多“钉子户〞面对的是开发商,面对的是拆掉民用住宅修建商业建筑,根本就没有涉及国家利益。某些人挺会“挟天子以令诸侯〞,假借满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业目的,大量租用行政权力来牟利。所谓社会公益性是来源于公众的利益,应直接造福于民众,而不是首先造福于商人,更不能千方百计“绕道〞公共利益,假借国家之名,谋取商业利益。因此,在城市拆迁中,政府出面解决拆迁问题时,分清开发商利益与国家利益是拆迁问题的核心,是能否动用行政拆迁的必要依据。二是政府强制拆迁问题。“据南方都市报3月24日报道,XX市发生因拆迁补偿纠纷酿出杀人命案,争执中,拆迁户将3名拆迁人员砍成两死一伤。〞[3]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在不能够达成搬迁赔偿协议时,开发商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强拆,拆迁户予以暴力抗拆并非针对国家,而是针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开发商。政府处理属于商业性质拆迁“钉子户〞事件,就得分清是民事纠纷而非行政纠纷。是民事纠纷,就应本着双方当事人平等原那么,依据民法处理,并非像行政纠纷那样,国家司法机关必须介入。因此,处理属于商业利益的拆迁,公民与国家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实质接触,政府出面是否适宜,需要慎重考虑。三是协调效劳问题。赔偿一口价,强买贱卖,赔偿款缺乏或异地安置、回迁安置不合理是造成钉子户不愿搬迁的重要原因。以重庆“钉子户〞杨武夫妇为例。拆迁户向拆迁公司提出异地安置,但拆迁公司只同意两种方案,一是货币安置,安置费350万元,因为杨武的房屋评估价只有250余万元;二是“一还一〞的实物安置,但不能回迁,安排到邻近斌鑫世纪城
二、三楼(回迁地与安置地地价每平方米相差一万元)。至此,拆迁户与开发商出现较大分歧,谈判中断。政府一方面作为开发商的引凤人,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而另一方面面对的是补偿款不到位,住户不愿拆迁的坚决态度。在此既不能阻碍城市商业开展,又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对此,政府部门应该摆正位置,端正作风,以协调的态度做调解员,促使开发商、拆迁户重新协商,而不应该以强制拆迁为手段,威胁一方尽快达成协议。
2.强化行政监督,关注民生促和谐
加强政府监督职能,督导合法化拆迁,促使城市综合整治拆迁工程运作标准化。居民对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有拆迁知情权和异议权,拆迁工程应及早规划(至少半年前)公示于民,将工程的性质、用途以及规划图公布。拆迁户可在政府监督下采取听证制度行使知情权、异议权,防止拆迁方暗箱操作,杜绝“一口价〞现象发生,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可防止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发生。评估工作是补偿安置的前置条件。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拆迁评估机制。一是允许多方评估机构参与拆迁评估,评估赔偿方案由政府、开发商、拆迁户通过评估机构分别提出,最后开发商与拆迁户在政府的监督引导下协商拟定拆迁赔偿方案,防止开发商霸王价、一口价,损害拆迁户利益。二是拆迁管理部门要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别离,确保拆迁管理部门独立、公正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防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