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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探讨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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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境法 本质特征 探讨 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论环境法的本质特征 李艳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人们愈益渴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因而在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法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但是,就我国而言,环境法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却存在着相对滞后的情况。现实对环境法的迫切要求与理论研究落后之间的矛盾,影响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开展,并最终制约环境问题的解决,影响着我国可持续开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而,加强环境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是摆在法学家面前的重要任务。   正如对一切问题的理论研究都关注其本质一样,关于环境法的研究也需发韧于对其本质的研究。因为环境法本质问题关系到环境法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也影响和决定着我国环境立法与环境司法的宗旨与目的。   一、环境法是追求人与自然重新协调的法   一切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法也是这样。因而环境法并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间的关系。但是,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环境法产生的根底,也是环境法的直接目的。环境法可以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到达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协调。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类经历了几个时期。   在原始采集狩猎时期,人类与自然是一种混沌同一的关系。从人类诞生之日起到农业文明兴起之前达数百万年之久的采集、狩猎时代,人类是以极其简单的石制、木制工具,以采集、狩猎等劳动方式,去直接获取自然界赐予的"现成产品"。通过采集和狩猎活动,人类既对他赖以生存的动植物种群施加影响,又受到自然界植物果实的生长季节、动物繁殖、迁移的规律所制约。可以说,在这一时期,人类还根本上只是自然生态系统食物网链上的一个环节,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只是通过直接作用于食物网链而反响到生态系统中去的。由于采集狩猎技术进步缓慢,人口增长和社会规模直接受到植物资源再生能力的限制,所以,在这一漫长的时期里,原始的人和自然共同进化的方式是以生态规律占支配地位的。由于原始人脱离动物不远,干预自然的能力非常小,他们不得不屈服于各种强大的、变幻无常的自然力。在对各种自然现象,如日月星辰、风雨雷电、动植物的惊奇与敬畏中,他们把与自己氏族生存密切相关的一些动、植物联系起来,并把这些动、植物看作是"他的亲族"(即图腾),形成了图腾崇拜。原始人通过把自己跟图腾氏族的集体和图腾物视为一个整体,来扩大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从而找到自己在自然整体中的一席地位。图腾崇拜说明原始人存在着完全依赖于自然、归属于自然、融化于自然的混沌同一性。   进入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是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在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已经从受自然生态系统直接的食物网链的制约关系中解放出来,开始建造人工自然环境。人们创造了农田、牧业、渔业生态系统,把人和自然的相互作用扩大到了物质循环、水循环、气候条件和生物物种关系等许多层次,人类改造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大大增强了,同时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也扩大和加深了。不过,由于传统农业大都采用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刀耕火种、广种薄收、耗尽地力、掠夺性地开发自然生态系统,没有重视从外部经常补充相应的物质和能量,于是在局部地区逐渐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的稳定条件,甚至带来了严重的自然灾难(如古代两河流域和我国黄河流域的生态破坏)。但是,总的说来,在农业文明时期,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历史类型根本上还是一种动态平衡、相互协调的开展类型。人在同自然的密切交往中获得了维持生活必不可少的东西,也享受到了自然提供的安闲,人的生活充满了泥土的芳香和田园牧歌式的诗情画意。同时人类也认识到人类必须和自然建立和谐一体的融洽关系。这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在我国传统"天人合一"文化中表现得十分突出。   当人类迈进工业文明时代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不再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建立了"以人为中心"的反自然的社会。以蒸汽机、纺织机的创造和使用为标志的工业革命,使人类把对自然界的改造从农业文明中的生态系统扩展到地球上的一切自然系统,直到整个生物圈。同时,人类还以工业的原那么支配传统的农业生产,使农业本身也工业化。在工业文明条件下,人口迅速增长,技术突飞猛进。在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统治自然为指导思想。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人们认为,大自然是上帝赋予人类的,人类可以任意支配自然界。一方面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毫无节制地向自然界大量索取,另一方面,又把自然界当作天然垃圾场,任意向环境排放废弃物。在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指导下,必然导致人与自然的对立,以至于本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所谓的公害,到60年代爆发了全球生态危机。可以说,全球环境问题的出现,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必然产物。   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重要,现代生态文明兴起,人类重新追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在现代新的生态文明中,占主导地位的环境价值观,是建立在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关系的科学认识根底之上的,它认为人存在于自然之内,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具有共同的命运。一方面,人与自然是一种依赖、服从关系,人作为生物体是自然界的一局部,要参与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依赖自然环境提供的物质生产资料,要服从自然环境生态平衡规律;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又是一种改造与被改造关系,人作为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组成局部和最高产物,具有能动性,人以其心理的、社会的及文化的因素影响自然环境,通过社会劳动有目的、有意识地改变环境,创造属于人的自然界。总之,人与环境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从这一根本观点出发,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开展,希冀人类返本归真、回归自然、重新返回到自然的怀抱之中,以自然之子的身份作用于自然,改造自然。在这种尊重自然及其规律的思想中,要求人类转变环境观念,转换社会经济开展方式,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由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开展模式转换到人与自然和谐开展、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开展的模式。正是在这种思想原那么的引导下,环境法运用而生。现代各国环境法无一不是为了解决其面临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开展的产物。正如我国环境法学者蔡守秋所说:"环境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开展的环境、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如果环境法不能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那么环境法就没有存在和开展的必要,就丧失了它的根本功能和意义,就永远达不到它的目的。" [1]   追求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环境法产生的根底和目标,是环境法所独有的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明显不同。   二、环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法的本位问题反映着法的价值取向和根本理念,是法的本质的集中体现。   传统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即"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 [2]这种思想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对个人权利与人格的绝对服从与尊重。"个人权利本位"在反对封建特权、调动个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开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可否认,以"个体权利本位"的民法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无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权利、自由,无视对国家、对社会承当的责任,将权利和义务割裂开来"。 [3]因而,在崇尚"个人权利本位"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工业飞速开展,人们在享受工业文明带来的物质享受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今天全球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便是对这种只享受权利、却不尽相应义务的行为的惩罚。   与传统民法不同,传统行政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强调国家利益,将国家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行政权力本位"虽然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组织和发动力量,实现经济目标,对国家利益的维护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行政权力本位"也会导致在一定时期内重视国家暂时的经济开展和产值、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无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指标而对社会利益的牺牲。美、英、德、日等兴旺资本主义国家所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说明国家为了一定时期国民经济的快速开展而不惜牺牲环境的事实。   可见,在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传统民法和以"行政权力为本位"的传统行政法不仅不予考虑,反而默许甚至纵容着人们对环境的破坏。环境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那么的。因为环境法坚持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那么就是: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必须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开展负责。基于对社会所负的责任,环境法强调人们在进行任何生产、建设、消费等行为时,必须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出发。国家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时,必须从实现可持续开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制定经济与社会、环境协调开展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开展规划。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但有时也并不一致,特别是当国家在不恰当地追求短期经济效益时,就会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社会责任本位"要求国家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的高速开展,更不能为了国家利益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也必须注重生态效应与经济利益的统一,尽可能选择少污染或无污染的工业技术,尽可能使用节约资源、能源的原材料,最大限度地"变废为宝",实现文明的"绿色工业"。而不能为了目前利益、局部利益而牺牲社会整体利益。同样,每一个人在进行任何行为时,也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认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长久的个体利益。任何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尽到对社会的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地说,环境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主要体现在:环境法以保护环境为己任,是以保护公众的环境利益为重要目的的。我们知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 环境是人类的母亲,它赐予我们丰富的资源和营养,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千百年来养育着人类。但是,由于人类长久以来不知道保护它、保护它,以至于如今的地球已满目疮痍。环境的恶化,不仅威胁当代人的生存,而且对子孙后代的生存都构成严重威胁,正所谓"吃祖宗的饭,造子孙的孽"。所以,保护环境实际是保护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是一种真正的公益性、社会性的行为。环境法以保护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己任,体现了环境法的社会责任本位属性。   环境法是与可持续开展目标最为密切、关系重大的法律部门。可持续开展是一种新的价值观。"持续开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开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口的根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5]为了实现全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联合国发布了21世纪议程,中国政府为了实现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全面制定了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科技等诸多领域实行可持续开展的目标和行动框架。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九五"方案和2023年远景纲要,再次确定要"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推动社会事业的全面开展"。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已成为我国的根本国策,它不仅会推动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到达更高的水平,而且也将使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开展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可持续开展是一场既涉及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根底,又涉及上层建筑的深刻变革。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与可持续开展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与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是把可持续开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与可持续开展有关的立法的实施是把可持续开展战略付诸实现的重要保障。在今后的可持续开展战略和重大行动中,有关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占重要地位。"可见,可持续开展战略将对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它将涉及我国方案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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