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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应急
信息
报送
暂行规定
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标准和完善我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大连市应急信息报送暂行规定并结合我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报送主渠道
各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各委员单位办公室是信息报送工作的主渠道,负责向区应急委(应急办)报送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应急信息。区应急办负责处理全区等级以上突发大事应急信息的报送工作。
各街道、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应急信息报送制度,提高生疏,加强领导,选派责任心强、力量突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二、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大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大事的起因及根本经过、影响范围、处置状况、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状况等。对大事及处置工作进展要准时续报,大事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并做出大事分析评估。
(二)语言表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要素完整、文字精练,特殊大事要说明背景情
(三)报送时限:各街道、各部门在得悉等级突发大事信息后,必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区应急办。紧急状况下,可实行先 报告,随即补报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现象发生
(四)报送方式:1、不涉密的信息,纸制文本可 区应急办,信息发送后须来电核实确认。
2、涉密的信息,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信息报送的范围
(一)群体性大事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访大事:进京、去省、来市、到区的集体上访;在敏感地点上访并发生打横幅、喊口号或其他过激行为的;群众上访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上访人员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暴力性的大事等。
2、导致以下结果之一的群体性大事:造成铁路、大路、海运航道交通中断;造成城市交通或重要交通枢纽严峻堵塞;造成大中型或重要企业停产,城市主要商场、医院、学校等停业、停诊、停课;城市或重要地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中断;阻挠、阻碍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3、未经批准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驶、罢市等。
4、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非法聚集且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或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伤亡大事。
5、大型体育竞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期间聚众滋事或骚乱。
6、群体性殴斗、械斗或冲突。
7、有可能造成较大、较坏影响的涉外群体性行为。
8、集体暴力抗法、聚众攻击执法人员等。
9、涉及群众根本利益且人数较多、上访频繁、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冲突激化倾向的。
(二)过激大事
10、冲击、围攻党政军警等机关或其他国家要害部门。
11、在公共场所、重要部位、重点地区消逝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12、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或有实施倾向的有目的性的自焚、自杀、自残或其他过激行为。
13、在国家、省、市、区重点部门、重要部位极端行为上访或有此类倾向。
(三)影响国家平安和民族团结大事
14、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动向。
15、敌对分子、“民运分子〞、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的捣乱破坏活动及动向和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大事。
16、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恐怖活动和大事。
17、有迹象说明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渗透或欲插手介入的大事。
18、境内外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成批流入我市的案件及重大反宣案件。
19、重要生产资料、粮食和日常消费品等短缺或价格大幅波动状况。
20、金融挤兑大事或因金融风险引起的群体性大事。
21、有境外宗教组织渗透背景的影响较大的非法宗教活动;因损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的大事。
22、邪教等各种非法组织的规模性集会;影响恶劣的封建迷信活动;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规模较大的联宗祭祖等活动。
(四)特殊群体和个体大事
23、同学、老师等群体:非正常聚集、罢课、罢教、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校内内(校内网)消逝较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造谣信息;影响中、高考秩序等大事;校内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治安、刑事、公共卫生和平安等大事。
24、党政领导干部等群体:县(处)级及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发生非正常死亡、刑事案件等;国家公职人员严峻违法违纪大事;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事。
25、公检法司军等群体:影响较大的军警民冲突大事;公检法司人员遭犯罪嫌疑人报复发生非正常死亡大事;党政军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因执行公务引发的严峻对立或冲突;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事
26、其他特殊群体:市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特殊群体发生非正常伤亡、刑事案件等;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事。
(五)事故、环境污染和灾难
27、造成人员伤亡的平安生产事故(包括火灾和水陆交通事故)。
28、空难、空险等大事;列车相撞、脱轨等大事;海上险情。
29、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中毒事故。
30、危急品泄漏、放射性物质集中以及环境污染事故。
31、造成重要区域能源、电力、通讯等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2、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大事。
33、江河海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溃决的险情;水旱灾难。
34、造成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海啸、气象、海洋、地质、生物等灾难;有感以上地震及灾难。
35、森林火灾;威逼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火灾;国家和省级、市级自然疼惜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城市水土修养林等火灾;造成重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工作中断的事故。
36、可能造成较大破坏的自然灾难预警状况。
37、其他涉及人员伤亡,有较大影响的事故大事等。
(六)公共卫生大事
38、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鼠疫、黄热病、霍乱、肺炭疽及其他易集中、流行的疫情病例或疑似病例。
39、觉察我国尚未觉察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觉察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0、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新觉察动物疫情。
41、发生医源性感染大事;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丧失大事;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42、多人食物中毒或消逝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消逝群体心因性反映或不良反响;多人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或造成人员死亡。
43、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有确定社会影响的食品或药品平安事故。
4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或药品,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危害的大事。
45、其他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峻影响的自然灾难和重大疫情。
(七)涉外涉密大事
46、本区内发生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外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外国公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事。
47、境外发生的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援外人员、承包劳务人员、留同学、旅游人员等中国公民和机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事。
48、集体偷渡案;集体冲关、闯关或身份特殊人员冲关、闯关案。
49、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丧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八)刑事案件
50、发生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的案件;被害人身份特殊的绑架、投毒案件。
51、持枪杀人案或涉枪案。
52、公共场所等部位发生的爆炸案。
53、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案。
54、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案。
55、发生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56、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制假贩假案。
57、盗抢军火案、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案、枪支弹药失窃案及放射性材料、剧毒材料被盗、遗失、误运输案。
58、情节严峻、致人员伤亡的暴力阻碍执行公务案。
59、抢劫和盗窃国家重要部位;劫机、劫船(车)、暴狱、越狱、劫持人质及纵火等犯罪案件。
60、恶意攻击互联网站、干扰破坏播送电视、通讯网络,造成确定影响的案件。
(九)影响稳定的舆情
61、互联网或媒体上有确定负面影响的涉及我区信息和歪曲我区对外形象的报道。
62、区内利用互联网、移动 或其他现代通讯工具散布具有确定影响的反动言论,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活动的短信、跟帖或谣言。
63、外国和港澳台媒体到我区采访敏感性问题的动向及针对我区某方面工作的负面炒作。
64、群众反映较集中或重复反映的对社会稳定具有确定影响的热点、难点问题;特殊时期特殊群体的思想状态和动态等。
(十)其他
65、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平安隐患。
66、其他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状况的大事。
对以上各类信息,各街道各部门要依据大事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在报送大事主管部门及区应急办的同时,上报区委主管部门。对未列入上述范围的其他应急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准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