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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江平让 政府 市场 社会
江平: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让社会的归社会 第一篇:江平: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让社会的归社会让政府的归政府,让市场的归市场,让社会的归社会 政治权威是否有利于推动下一轮改革。中国经济红利怎样持续。社会自治与政府管制又如何协调。12月8日下午,萧功秦、华生、江平齐聚凤凰大学问沙龙,与200多位现场观众一起探讨中国改革的新方向。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处理好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为主题发表演讲。江平说市场是以私权利为核心,政府是以公权力为核心,而社会是以自治为核心,自治性既有power的一面,也有right的一面,三者应该管哪些,必须要明确。 如何处理好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江平认为在重大改革问题上,必须要法律为先,然后才能改革,同时,政府不能热衷于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的问题,要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一方面在于宏观调控,一方面在于市场秩序管理,而且要保障市场平等竞争,不平等竞争就根本无市场可言。 如何解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演讲重点,江平指出很多社会组织名为民间组织,实际上都是政府做后台,这样的社会组织很难起到相应作用,也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甚至政府还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征收土地等。江平认为各级人大、听证会和民意调查机构可以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发表意见。 江平最后说,树立市场权威不是靠政府的章,“中国老百姓还仍然有一个迷信的思想,迷信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威性最高,其他的都不信任,这一点不仅要从政府来改变,从老百姓也要来改变〞。 编辑:周东旭以下为演讲实录: 国家、市场与社会各管哪些必须要明确 江平。我今天讲的是法治问题。法治可能有两种概念,一个概念是指政治国家的法治,或者叫狭义的法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专门用一章谈法治建设,其中讲的只是政治国家的法治。还有更广义概念的法治,就是市场社会或者说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法治,这就涉及到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广义的法治在三中全会决议中并没有专门作为一章来讲,但有关市场和社会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广义的法治。所以,这次我讲的题目其实是两个关系,一个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个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这两个关系是长期以来国家内部社会关系中矛盾积累比较多的,也就是说,长期以来的社会构成中,我们就是一个政府为主体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正常,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也不正常。那么,如何调节好这种关系,是三中全会改革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讲到法治问题,实质说来涉及到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一个是公权力(power),另一个是私权利(right),这两个问题也涉及到法治的一个核心问题,讲法治,离不开两个关系,两种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西方谚语说属于上帝管的交给上帝,属于恺撒管的交给凯撒,这句话是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根本理念。所谓上帝管的交给上帝,凯撒管的交给凯撒,说明权力分工是非常明确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够超越权限,属于上帝管的,即使人间再有能力的人比方凯撒也管不了,属于人间凯撒来管的上帝也管不了。 我们要区别社会管的是哪些,市场管的是哪些,国家管的是哪些,必须要明确。可以说市场管的主要是私权利,以私权利为核心;政府是公权力,是公权力的核心,公权力当然是政府行使;社会管的是什么。社会是自治团体,自治性就确定了它既有power的一面,也有right的一面,尤其是在社会关系中,确定哪些属于社会拥有的权力,哪些属于社会中应该有的权利,把二者的界限明确划分,这就是自治的特点。国家管的是公权力,市场管的是私权利,而社会应该管的是自治并尽到自治的责任。 政府和市场:法律权威与改革的两难关系 三中全会提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所谓的政府和市场关系。现在解读已经很多,过去提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根底性作用,今天改成决定性作用。根底性作用和决定性作用有本质上的差异,既然说是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市场与权力的决定方面,市场起主要作用,发挥最根本作用。如果说两只手,一是无形的手,一是有形的手,无形的手是市场的手,当然应该是最重要的,只有当市场这只手不能起作用的时候,国家这个有形的手才能进行干预。 但是长期以来,国家这只手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市场始终感觉到有很强的政府影子在起作用,这就是吴敬琏教授常说的,我们的市场还是一半管制,一半市场在发挥作用。半市场半管制的现象造成政府和市场关系失调,或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扭曲。 怎么能够做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不是经济学家,只能够从法律法治方面谈一点意见。我认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解决好市场的改革和法律的关系。刚刚萧功秦和华生两位教授都讲到,改革开放是从35年前开始的,35年来就一直存在这个问题,到今天仍然没有彻底解决好改革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学法律的人来看,改革是比较活泼的,或者说改革无时不在,而法律相对说来是稳定的,怎么处理好法律的稳定和改革不断变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是很难的,因为既然法律已经在那有规定,就得按照法律来办,要突破法律来改革,只有先改法律,然后才能改革。如果改革必须以改革法律作为前提的话,那太麻烦了,也就不可能实现改革。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改革总的说来是在前进,而法律相对滞后。如果一个人紧紧抱住法律不变,很容易形成法律教条主义或者原教旨主义式的东西,法律就是条文,条文如果不变,那不就变成只有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他一切都可以置之脑后。也不行。怎么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确实值得思考。 在改革初期,我们用了一个方法就是授权,授权给国务院,在改革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可以由国务院的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来调整,这看起来似乎解决了一些问题,甚至在一些经济改革开放区,也用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可以自己制定一些和中央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来缓解矛盾。但是改革到了今天,再用这个方法不行了,不能够再授权国务院来制定一些法规代替法律,比方财税制度,到现在还没有统一的税法,比方征收房产税有法律依据吗。哪个法律规定可以征收房产税,如果要征遗产税,哪个法律规定可以。如果连税种都可以由国务院自己来规定,等于破坏了法治。长期用这样的方法是不太可行的,所以应该找出一种突破的方法。 现在至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讲出这么一句话,重大的改革必须依法有据,如果我们能做到这一点,那真是不错了。在重大的改革方面,不能够随便突破,也就是说在重大的改革问题上,必须先改法律,然后再来实践;而不能倒过来,先改革,然后再改法律,这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尊重。 如果讲法治,讲依法治国,连法律都不尊重,随便可以违反法律,那还行吗。不行。我记得1986年通过民法通那么,过了两年国务院公布了一条东西,土地可以买卖,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原来宪法中的土地不得买卖,不得抵押,不得出租的规定不就是作废了,怎么办。第一步修改宪法,宪法不修改怎么行。宪法把这一条改了,紧接着把土地管理法中的这个条文也改了。当时我还在七届人大法律委员会,我就提出来,说民法通那么也要改,其中也有这么一句话,有的领导就说,既然宪法都改了,土地管理法也改了,民法还改什么。到现在民法通那么中仍然有这句话,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的践踏,告诉人们这法律没有什么好遵守的,因为修改了之后它也不变,人们心目中法律的权威就破产了。这很重要,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要法律为先,然后才能改革。 政府和市场关系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就涉及到政府到底管哪些,市场到底管哪些。如果这些不弄清楚,仍然会是政府的手伸得过长。这次三中全会破天荒第一次对政府宏观调控范围讲得很细,哪些属于宏观调控,应该由政府来管。也就是说属于微观的,当然不应该由政府来管,微观问题应由市场自己解决。 第二,涉及到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公平交易方面的问题,政府也要管。我过去在这个问题上也写过文章,认为市场经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自由的法治,一个是市场秩序的法治,市场自由当然是归市场自己管,而市场秩序只能是政府管。因为一个社会的秩序也好,市场的秩序也好,政府有权限,有能够制裁的强力措施,公权力在手,你要是破坏了市场秩序,就用公权力进行制裁,这是个人办不到的。 可是,涉及到资产配置的问题,政府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地方的各级政府仍然更多热衷于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的问题,而对于市场秩序却不太关心,为什么这样。这就是利益的所在。因为资源配制也好,市场准入也好,政府有批准权,有准入权,有行政许可,在这些方面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如果政府拿到这一权力,各级财政收入就大大提高,所以一定要把利益渠道切断,也就是要明确规定政府的权力,一方面在于宏观调控,一方面在于市场秩序管理,这样才能减少政府过多干预经济的现象出现。 第三个问题也涉及到市场经济法治的根底性作用,市场竞争必须平等,如果市场是在不平等竞争情况下进行,就根本没有市场可言,也就不是一个真正能够称得上市场经济的东西。这次三中全会提到三个关系: 一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始终没有建立在平等根底上,国务院通过了一次关于民营企业的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后来又搞了一次,仍然不行,也就是说在各级政府的管理人员心目中,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根本就不是站在平等地位,仍然认为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亲儿子,而民营企业是异己的,这个东西不改变,二者就没有真正平等可言。我参加过一次天那么所的研讨会,他们就认为如果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放在平等条件下竞争,国有企业不是盈利很多,而是亏损了很多,为什么。民营企业的土地是有偿取得的,而所有的国有企业都是无偿划拨的,单是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来他们的利益是不一样的。 二是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关系,也不是站在平等起跑线上的。想想看,国有土地可以出让,收入由各级政府财政拿去,而集体土地不能够流通,除非是作为特定用途,作为集体企业、工业用地等,其他的不能够自由流通。这次提出可以自由流通,但仍然有很多问题不够明确,集体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流通了,应该算谁的。当然你可以说,所有权不能流通,只不过是经营权流通,但是如果把集体土地抵押了怎么办。抵押了还不了钱,所有权变不变。还是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总之这是阻碍市场经济的又一个重大问题。 三是内资和外资的关系。在座的人可能都知道,从1978年制定了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确定给外商企业很多优惠,而很多内资企业根本达不到给予外资企业的这些优惠,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够平等竞争。现在对于外资企业稍微做了某些限制,外资企业哇哇大叫了,说对他不平等了。我们的公司法里也明确讲,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适用本法,但是适用具体哪些条文也没有说,实践中也存在困惑。同样都是公司,内资企业要完全按照公司法来办,外资企业就参照公司企业,公司法到底怎样决定也是个问题。 所以,在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中,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要解决好二者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地法律完善,只有法律进一步完善,才能够使政府和市场进入了一个正确的轨道。 国家和社会:让社会回归自治 我今天讲的第二个关键关系是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在三中全会决定的第十三项中,有一句话叫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其中提到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 不要看就这么短短的一些字,其中表现了很多新的思想,其中之一就是实行政社分开,政府和社会要分开,所谓分开就是各司其职,哪些应该是政府管的就由政府来管,哪些属于社会管的就由社会来管,这是一个重要的思想。 另外,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职责,职责就是有权力,也有权利,这二者要结合好,明确哪些属于社会组织的权利。从这一点应该看到,社会以自治为核心,我们研究的还很差,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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