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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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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产权
制度改革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姓名:王玉兴专业:政治经济学学号:2050202223202317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别离。比方,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那么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标准财产关系,提供鼓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理论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方案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去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
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开展的社会根底条件和经济根底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那么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根底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别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本钱,而融来的钱那么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标准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
3、营运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在我国,国有工业占工业总资产的一半,占用着约三分之二的工业贷款,却只创造三分之一的工业产值。2022年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增长仅为6.6%。与此同时,国有资本收益权常常被无视甚至被侵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据有关部门估计,在我国每年约有数百亿元甚至更多的国有资产以种种形式流失。
二、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局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防止“内部人控制〞是标准国有产权转让的关键。发生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根本上都是因“内部人控制〞而产生的。要防止“内部人控制〞,需针对不同的企业类型,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实行经营者和所有者一体化的mbo制度。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强调,国有大型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而应该是引入法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外部社会投资者,实现治理结构的优化。
在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管理层作为平等的竞买方之一,那么可以出资购置企业国有产权。国有中小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内部人,其策略行为对国有资产的价值能产生直接影响,如果缺乏约束,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内部人就容易隐瞒或转移资产、降低国有资产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国有中小企业在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时,应该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禁止经营管理者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而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也不能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能以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或者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也要禁止他们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通过这些措施,来禁止管理层参与国有资产转让的组织实施工作,限制其利用内部的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操纵国有资产转让,确保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的实际价值不被恶意低估,将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4、确定合理的价格是标准国有产权转让的核心。目前形形色色的国有资产流失,本质上都是内部人以低于国有资产实际价值的价格购置或者转移了国有资产,只有确保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在确定国有资产的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边界。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要求,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且在清产核资时不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企业管理层也不得参与资产评估的组织过程,以确保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被压低。
资产定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市净率法、市盈率法、现金流贴现法等,在企业账面价值或者重置价值相等的情况下,用不同的方法将得出不同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再加上宣传推介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的差异,其最终转让价格很可能差之甚远。针对这种情况,要积极引入券商参与企业的资产定价,提高国有资产的定价能力。通过券商的积极参与,可以在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进行国有资产的重组改造,提高国有资产的盈利能力,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同时,券商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强大的推介能力,可以在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之前寻找潜在的投资者,挖掘市场的潜在需求。目前,证券市场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今后,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也将成为可能,有利于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来确定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
5、培育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是标准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让过程缺乏价格竞争机制,内部人常常成为唯一的受让人并借机压低收购价格。因此,积极引入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参与价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这对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确定合理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都有积极的推动意义。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迅速,覆盖范围广,信息集中,在全国产权交易金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已经初步具备了全国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雏形。因此,引入转让过程的竞争机制,具备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该尽可能选择在这几个中心进行,以提高交易信息传播,增加收购方的竞争程度。国有资产的转让方可以先通过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推介,吸引投资者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竞价,而产权交易中心要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公开披露国有资产转让方的信息,通过提高转让方透明度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入场交易。同时,产权交易中心还要严格审查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该取消其进场交易资格,并定期总结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并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汇报,总结经验和问题,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建设产权交易市场,要着眼于开展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朝着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方向努力,以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规模效应,使信息更集中、竞价更充分、效劳更便利,也便于监督管理。
6、标准国有产权转让还需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标准国有产权的转让,离不开对国有资产转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首先,每年年初,各级国资委对整个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规划,保证国有资产的转让有序进行。其次,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对受委托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也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应予以严处,取消其从事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业务的资格。再次,在国有资产转让成交后,监管部门应催促国有产权转让的各方切实履行产权转让方案的各项内容,防止有关当事方拒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要确保职工安置方案和补偿方案落到实处,对于无法按时交付收购资金及履行相关义务的收购方,取消其收购资格,并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其今后参与其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资格。第四,在那些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企业中,原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再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相关国有股东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的应有权益,防止出现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缺位。第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问责制,防止因行政代理人与经济代理人合谋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因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疏于监管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篇: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实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以及在此根底上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根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根底〞。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产权及产权制度的涵义,在此根底上,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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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
改革
一、研究背景
企业产权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赖以存在的根底,没有良好的产权制度,企业就不可能充满活力和快速开展。改革开放以来,产权结构变迁的主线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变化,其改革的过程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等几个阶段,其核心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不断进行调整。从80年代的放权让利,到90年代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框架初步形成,大中型国有企业在集团化改组和劣势企业退出方面迈出了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