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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张北
市容
市貌
管理局
路灯
管理办法
张北市容市貌管理局路灯管理方法
县城路灯管理方法
(2023年12月7日)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XX县区路灯设施建设管理,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升城市功能和对外开放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县城路灯是指我局维护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包括灯具、灯杆、地上地下电力线路、专用变压器、控制柜等。
第三条市容市貌管理局为县城路灯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路灯的安装施工、日常维修管护和所需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等工作,确保路灯设施完好和亮灯率。
第四条县住建局负责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划。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路灯照明及维修所需经费。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路灯建设规划必须与县城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由县住建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路灯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结合年度县城根底设施建设方案,制定路灯建设年度方案,经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所有路灯新建、改造工程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格实施工程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路灯新建、改造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容市貌管理局牵头,XX县区纪委、规划、财政、审计、施工、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条在工程验收合格、手续齐全的条件下,经县政府同
意,市容市貌管理局方可向承建施工单位接管路灯设施。
第三章经费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路灯照明和维修费用支出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县财政局会同市容市貌管理局编制年度路灯费用预算,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市容市貌管理局路灯建设维护专帐。
第十二条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每月到县电力公司买电购卡,存入县城路灯专用变台。
第十三条路灯照明及维修费用由市容市貌管理局每月将费用凭证报县财政局审核列支。
第四章巡查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树立“精心、精细、精
深〞的管理理念,坚持节能、降耗、及时、平安的原那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精湛的技术做好路灯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每天晚上巡查、白
天维修,确保小故障维修不超过24小时,大故障维修不超过2天。
第十六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按照季节变化,科学调
整起闭路灯时间,到达既节约用电、节省能源,又确保亮化效果的目标。
第十七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坚持平安第一,严格遵
守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平安帽、穿好绝缘鞋。
第十八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在维修路灯设施时必须填
写领料单,随身携带的工具要妥善保管,人为丧失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县城路灯维护管理人员要全面掌握路灯的线路、
灯具、器材、亮灯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及早消除隐患,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市容市貌管理要对破坏县城路灯设施的行为严格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撤除路灯设施或者影响其平安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必须经市容市貌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市容市貌管理局负责迁移或撤除,费用全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需要在XX县区路灯设施上(主要是路灯灯杆)张挂、张贴各种标牌、广告和宣传品的,必须在核算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有偿使用的原那么及有关规定到市容市貌管理局办
理审批手续,并按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张挂。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接用县城路灯电源的,必须在市容市貌管理局核算负荷量允许的情况下,经市容市貌管理局、财政局、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照“先预缴电费、后进行使用〞的原那么操作。(市容市貌管理局张志宏)
第二篇:XX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方法XX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立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方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方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
(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市容市貌事业开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相适应。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理有偿效劳,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设工地由业主负责;
(七)新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十)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确实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域的划分按XX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方法规定执行,该方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市貌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美观。严禁擅自破墙开店,已经开店的,应逐步恢复。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进行门面装修以及开设门面的,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栅)、封闭阳台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已经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色彩剥蚀、污染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第二十条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门前、窗台、阳台及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于市容观瞻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去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及底楼,原那么上不得吊挂、摆放空调外机。确需安装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市容。
临街单位、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设置遮雨(阳)蓬。
第二十三条市区内架空管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对已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应逐步改造。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的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改造或撤除。
第二十四条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