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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党委政府
工作
规定
党委政府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委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方案生育工作。
二、政府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预算,管理本乡镇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治安、司法行政、方案生育、村镇建设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六)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党委与政府的关系
乡镇党委是本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本乡镇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开展等各方面实行全面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对乡镇党委政府之间某些难以决定的问题由上级组织协调解决。
四、党委组织原那么
(一)乡镇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根本原那么,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乡镇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乡镇党委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同时可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乡镇党委每年必须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某些重要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乡镇党委要保证下级组织能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乡镇党委不要干预。
乡镇党委在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情况下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三)乡镇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存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党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党委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五)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委会活动,协调党委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
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催促。
党委委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六)党委书记离岗时间较长,由上级组织确定一名副书记主持党委工作。
(七)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八)党委委员在本乡镇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凡代表党委发表得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应经过党委会讨论。
五、政府组织原那么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XX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行乡镇长负责制。
(三)乡镇长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副乡镇长协助乡镇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副乡镇长之间要主动通气,协商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乡镇长协调。
(四)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策,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分管副乡镇长应临机处置,并及时向乡镇长报告。
(五)乡镇长召集并主持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负责签署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乡镇长离岗时间较长,由乡镇长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一名副乡镇长主持政府工作。
(六)副乡镇长要服从乡镇长的领导,积极做好分管工作;乡镇长要发扬民主作风,注意听取多方意见,支持副乡镇长开展工作。
六、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通知到各委员。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共青团乡镇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乡镇党委会议。党委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四)党委会议讨论问题应议而有决。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根底上,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和集体的智慧,果断作出决策。
(五)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六)党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
(七)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机处置,并及时向党委报告。
(九)党委会议事范围:
1、讨论制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的措施。
2、讨论制订执行党代会决议的措施。
3、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社会开展、党的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党员的开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措施、新方法。
5、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调整和任免,以及对干部的教育、培养、监督等事项。
6、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讨论确定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次,讨论决定干部职工的推优、评优、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须提交党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8、讨论决定以乡镇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通知、通报,以及以乡镇党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项。
9、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七、书记办公会议议事和决策
(一)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列席书记办公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召集人确定有关领导列席。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决定的问题。
2、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3、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八、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议事和决策
(一)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由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参加,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一般应邀请党委书记列席,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由乡镇长主持或委托一名副乡镇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本乡镇党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2、研究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由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经费支出和工程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较大经费支出和较大工程建设工程需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其界限由各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讨论决定所属各部门、村(居)委会的重要请示事项。
6、其他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定的事项。
九、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人大正、副主席、乡镇长助理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乡镇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组织有关重要文件、会议及指示精神。
2、通报本乡镇党委政府某些重要决议和决定,研究落实具体措施。
3、交流上阶段两个文明建设情况,讨论、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
党政联席会议不得研究决定必须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
十、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