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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路
路政
路权路产
案件
处理
法律依据
公路路政路权路产案件处理法律依据
一、侵犯路权、损坏路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2年8月28日修订版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平安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效劳、交通平安、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5月31日修订版
第十三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
(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
(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六)倾倒、堆积、抛撒、燃烧垃圾等;
(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铺设阻碍公路平安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
(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二、损坏路产缴纳赔偿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2年8月28日修订版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前方得驶离。
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3年5月31日修订版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篇:建立公路路政管理档案制度,路产登记标准有序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理制度(省局准备)
二、省局关于印发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省局准备)
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省局提供厅、局相关规章制度,各处自行收集相关法律法规)。(附明细)
四、省局统一标准的路政管理档案(15种)模板。(省局准备)
五、路政养护联合巡查记录、路政值班记录、治理超限工作日志、治理超限交接班记录模板(省局准备),以上记录分别由路政巡查中队及治超检测站(收费站)保管。附件: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明细:
1、行政处分法
2、行政强制法
3、行政复议法
4、行政诉讼法
5、国家赔偿法
6、公路法
7、道路平安法
8、安保条例
9、路政管理规定
202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1、执法考核评议方法
12、行政处分程序规定
13、行政复议规定
1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5、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方法
1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7、治超检测站管理规定
18、XX省公路条例
19、XX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21、XX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方法
22、路政科工作职责、
23、路政科长岗位职责
24、治超站长岗位职责
25、路政执法人员行为标准
26、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27、路政巡查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8、路政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29、路政罚缴别离制度
第三篇:XX省公路路产损失赔XX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标准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方法、XX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XX省物价局、XX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程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22]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车辆补偿费。
第四条
全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实行省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省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属于财政性资金,由省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及时上缴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条各执收单位要按照XX省财政厅、XX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工程和标准,使用XX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自立工程、自立标准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严禁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以外的其他票据收费。
第七条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必须向缴款义务人出具并标准填开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必须专票专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使用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专户,并于收款当日起有效工作时间内将所收取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存入单位开设的收入专户。第九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0日前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市(州)公路管理机构收入专户,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收取XX县区市上解的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市(州)交通局收入专户,市(州)交通局必须于每月28前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再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严禁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赔(补)偿费资金。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逐级全额上解到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每月28日前全额上解到省交通厅。
第十条
县(市)、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市(州)交通局每月在上解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时,应同时报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入月报表〞(一式两份)。收入月报表必须按“路产损失赔偿费〞、“占利用公路补偿费〞及“超限运输补偿费〞分类填报,并经填报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采用直接缴款方式的,按照规定由缴款义务人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直接缴款,收入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采用集中汇缴方式的,由执收单位将收取的款项按日汇总并填制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收入集中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监督管理,标准行政执法,坚决查处“三乱〞行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全部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对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恢复。经预算批准,可用于省、市治超办工作经费,适当弥补路政办案经费以及职工福利、补助、奖励等。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各执收单位和市、州治超办应逐级向上申报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由省交通厅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按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经省人大和省财政厅批复后,由省交通厅按照批准预算分类分项批复到各级执收单位。
第十五条执收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用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工程需要情况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除按规定比例用于公路损毁修复的外,其余全部纳入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支出。具体比例由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管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规定程序调整,不得突破预算。年度经费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票据由省交通厅从省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并逐级发放到所属执收单位。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XX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方法规定,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环节的管理,实行票据保管、开票与收款别离制度,并设票据登记簿逐本逐号登记,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设立、登记票据台账。定期报告票据领用、使用、结存情况。
第十九条
票据印制。“XX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为非定额票据(每本50份,每份4联),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制厂统一印制,加盖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监制章〞。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仿制。
第二十条
票据领、核发。省交通厅凭省财政厅核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财政厅统一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市、州交通局凭省交通厅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交通厅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市、州公路管理机构凭市、州交通局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市、州交通局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县公路管理机构凭市、州公路管理机构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购领收费专用票据。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票据领、核发,参照前款规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凭省交通厅下发的票据购领证向省交通厅购领收费专用票据,再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逐级发放到其下属单位。
市、州交通局和市、州、县公路管理机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购领票据必须填制“票据发放单〞。再次购领票据,必须同时提交已使用票据的“票据使用核销表〞和已使用票据的第四联,经发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核销旧票据后,方可购领新票据。各级库存票据必须控制一定的周转量,开票人员手中只准持有一本票据。
发票单位发放票据时,必须在发放单上注明票据起止号码、数量、领据人签章,方为有效。“票据发放单〞一式三联,其中发票单位和领用单位各一联作为记帐依据,存根一联。
“票据使用核销表〞反映已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本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已上解资金的数额等。本表一式二联,一联使用单位作记帐依据,一联交上级单位作为核销依据。第二十一条
票据验收。各单位购领的票据必须先验收入库,后登记发放。票管人员应当按照购领单位上注明的票据字号、票据本数和起止号码进行验收,同时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跳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整本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发票单位报告。
第二十二条
票据使用。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开票。路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工作需要领取收费专用票据,必须由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单位分管路政的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
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