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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实施
意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标准和完善市政府国资委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XX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方法有关规定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市国资委和企业实际,对市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政府国资委的以下重大决策事项适用本意见:
(一)国有经济结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规定的拟订与制定;
(四)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任免;
(五)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派出,及其向市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
(六)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的派出,以及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的推荐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人选建议;
(七)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确定与奖惩;
(八)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九)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资产(股权)的转让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处置;
(十)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投融资、重要担保、收入分配、开展战略规划的审核批准;
(十一)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承包、租赁、委托代管、组建集团、分立、合并、兼并、改制、上市、破产、重组、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十二)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需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的重大事项;
(十三)所出资企业中涉及国有资产(股权)产权纠纷的协调处理;
(十四)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十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组织收缴和再投入预算建议方案的编制;
(十六)重大失误和重大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十七)涉及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稳定的重大事项;
(十八)其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九)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对决策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根本原那么
总的要求是。进一步标准决策程序,健全决策制度,优化决策环境,强化决策责任,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增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开展观,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的方式,选择最正确的决策方案,使决策符合经济开展规律,有利于促进企业开展壮大,有利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到企业和职工参与、专家论证和市政府国资委集体决策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拓宽企业和职工参与决策的渠道,表达和反映企业和职工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决策公开。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增强市国资委决策的透明度和企业、职工参与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市政府国资委网站、简报或者市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五)坚持效率原那么。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科学民主的根底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划,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三、重大决策事项确实定
(一)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可以提出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其他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府国资委内部各处室可以提出拟由市政府国资委决策的重大事项,但应当经分管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拟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省委、省政府、省政府国资委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的要求,或者根据我市经济开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企业和职工的建议提出。
(二)提出的拟决策的重大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由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确定。
四、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其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由市政府国资委产权领导小组、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其中,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事先经市政府国资委产权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
五、重大决策事项提交程序
(一)需要市政府国资委产权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的提出人或单位,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市国资委产权(股权)管理处请示国资委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产权领导小组会议。
(二)需要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的提出人或单位,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市国资委办公室请示国资委主任同意后,组织召开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
(三)需要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由重大事项的提出人或单位,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将有关书面材料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企业改革改组一处或二处)。市国资委分管主任或副主任请示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六、拟制重大事项决策备选方案
(一)决策重大事项的提出人或者批准人,应当明确指定承办决策重大事项的企业、处室或者人员组成专门班子(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收集信息,拟制重大事项决策的备选方案。
(二)决策事项确定后,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基层、企业和职工进行调查研究,就决策的重大事项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获取和掌握系统的决策信息。
(三)在调查研究的根底上,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就决策的重大事项成立咨询专家组。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和决策评估。咨询时,应当就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就其本钱效益进行客观准确分析,力求决策本钱最小、效益最大,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于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要高度重视。凡缺乏可行性,或者本钱过高,超越现有承受能力的决策事项,应当报请决策事项提出人或批准人批准后,予以否决,或者另行拟定决策意向。
(四)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的根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或者决策事项涉及的客观情况,编制决策事项备选方案征求意见稿。
(五)承办单位拟定决策事项备选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照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通过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或建议。
(六)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收集整理、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及时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作出说明。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变化较大的,应当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决策方案草案根本确定后,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
(八)最终形成的决策草案,应当尽量反映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并附详细的说明和证据材料。必要时应当有两种以上的决策方案草案。
有两种以上决策草案的,应当排出先后顺序,并做好有关材料准备,供决策者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七、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选定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的研究审议,按照市政府国资委产权领导小组、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那么进行,由产权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承办单位提请有关会议研究审议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附有关于决策方案草案的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决策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咨询论证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在会前应按规定时间报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承办部门(处室)分送与会人员。
(二)市政府国资委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草案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最终作出相应决定。
市政府国资委产权领导小组会议或者市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主任、副主任和分管处室负责人应当到会。分管委领导因故不能到会,除必须立即进行决策的紧急事项外,应当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
(四)市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最后决定,如有反对意见应当载明;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方法。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选定,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决策的执行与完善
(一)决策形成后,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紧急程度,一般可以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执行。
(二)市政府国资委组成人员、市政府国资委各处室和所出资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国资委的决策。市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三)市政府国资委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企业、职工、公民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国资委决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四)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国资委及其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关企业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调查了解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五)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研究,必要时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九、决策监督
市政府国资委的决策行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一)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有关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的重大决策,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措施的规定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报告,必要时应领先报告后执行。
事关全市改革、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二)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制度。市政府国资委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