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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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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阶层 要件 争议
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议 【】在刑法总论中,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开启众多复杂问题大门的钥匙,并被称为“刑法理论皇冠上的宝石〞,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也是关乎刑法根本的根底性理论。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渊源下,形成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如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社会主义国家〔主要是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以及英美双层次说。本文通过简单比拟德日三阶层及四要件的不同之处,分析当今主流观点,以求为我国完善相关理论、打击各种犯罪、加强法治建设的事业尽一丝微薄之力。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四要件 一、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概述〔一〕三阶层 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指的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一重判断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而何谓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它主要是指该行为所满足法定犯的全部外部特征,这既包括了行为主体、客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状况等客观要素,又涵盖了犯罪成心、过失、目的等犯罪人内心状况的主观要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第二重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具备违法性。假设某行为虽具备了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其有正当理由〔违法阻却事由〕便可排除违法性,不成立犯罪。反之,那么成立犯罪。违法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被害人承诺、执行职务、正当业务等。而行为要成立犯罪所要通过的第三重标准就是有责性的判断。而有责性包括了责任能力、责任形式以及期待可能性。〔二〕四要件 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及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了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犯罪主观方面那么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成心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它也包括了犯罪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至于犯罪的客体,按照现今新的犯罪系统论的观点,那么是指一种受到刑法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作为四要件的核心要素,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指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在客观方面的外在表现的总和,它主要包括了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手段、因果关系。二、三阶层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简要比拟(一)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共性 从尽管这两种学说在形式上差距不少,但我们假设能从实质上来检视的话,也能发现它们都具有一些相同之处,比方说:〔1〕两者都既包括事实要素,又有标准要素,可以说都实现了事实评价与标准评价相统一;〔2〕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部结构来看,两者同样都有从正面的角度出发,肯定了犯罪应当成立的因素,也会从反面的角度来分析,进一步排除了犯罪成立的因素,都实现了正反要素相统一;〔3〕两种学说都在各自的程度和背景下实现了了刑法关于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目标。〔二〕两种犯罪构成理论所具有的差异性 1.关于犯罪构成的根本立场并不相同 四要件通說所坚持的一种实质的犯罪构成,而三阶层说那么主张形式的犯罪构成。在三阶层中,犯罪构成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抽象规定,因而它只有法律形式的特点而难以反映犯罪所具有的社会政治方面特征或者在阶级意义上的特征。但在我国,除了具备形式上的意义之外,四要件说更强调犯罪构成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这在反映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方面更具合理性。 2.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成立要件的关系认定并不相同 在三阶层说中,犯罪构成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其中一个要件,它和违法性、有责性相提并论,地位相同,即便一个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也不见得在最终能被认定为犯罪;而按照四要件说的观点,就得从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将犯罪构成要件等同于犯罪成立的全部要件。 3.关于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并不相同 在三阶层说中,犯罪的概念最大,由犯罪的概念产生犯罪的成立,而犯罪构成又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必备要件,因而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之间存在一种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也即犯罪构成被犯罪概念所包含。而在四要件说中,犯罪构成那么与犯罪概念相互独立,但犯罪构成又必须以犯罪概念为根底进而深入开展,可见两者存在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4.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依据各不相同 四要件说在划分构成要件上面,首先将“犯罪行为〞当成一个整体,进而将其不同的局局部割为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故犯罪构成的要件和行为构成的要件都是完全一样的。而三阶层说有所不同,它先把“行为〞看成一个整体,再对这个整体从不同意义的角度来理解,并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最后变成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条件。 5.关于犯罪构成诸要件的内在逻辑理解有所不同 四要件说表达的各个要件之间存在了一种同时的、横向的联系,诸要件相互依存,相互密切联系,其对犯罪的认定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的一次性评价,不管是先判断形式内容,还是先判断实质内容,都不影响最后结果,这样带来的缺点就是要件间的逻辑关系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而三阶层的诸要件之间那么相互独立,各自发挥自身独有的评价功能,却又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在认定犯罪的方面采取的是“形式〞——“实质〞的一种有顺序的评价过程,总的来说,诸要件间逻辑结构相当清晰。 6.关于构成要件的内部要素各有不同 〔1〕有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然而在三阶层体系中,实在找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或者内容。即使有“客体〞之称的,也主要是指行为的客体或保护的客体。而三阶层的行为客体相当于四要件中的犯罪对象,保护客体那么与法益相对应。需要辨析的是,行为客体属于构成要件,然而保护客体并非构成要件,而在四要件说之中,关于犯罪客体一词可以被理解成保护客体的意义从而被使用,它也是构成要件。 〔2〕违法阻却事由的性质与地位不同。四要件说强调实质性的犯罪构成,故实质要件是形式要件的根底,只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能够排除实质要件,自然就能否认形式要件,故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意外事件等事由得以阻却犯罪成立的原因是:从根本上说,它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故在形式上,他们也没有存在的。此外,它们也是独立存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没有相应明确的法律地位;而三阶层那么强调形式性的犯罪构成,其认为即便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也仅仅是排除违法性,而不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即该行为虽不违法而不被认定为是犯罪,但其仍是有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构成体系中有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及立足之处。 〔3〕有无“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相对复杂,其地位在学界也颇有争议,但在它存在于三阶层之中;相反的,在四要件理论中却找不到相关联的对应局部。三、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争论好〔一〕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 近年来,关于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存废之争日趋进入白热化阶段。通说似乎成了一种过时的学说,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德日三阶层说,并强烈要求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彻底的改革。纵观各家之说,可以总结出目前主要观点,一是重构论,二是维持论,三是改进论。 1.重构主义 支持該主张的论者称,四要件说尤其根本性的问题,局部的修改难以适应司法实践和社会开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全面推翻,以三阶层的观点重构,建立新的体系事罪体、罪责与罪量的三位一体。其主要理由有:〔1〕通说易使罪与非罪的标准产生混乱;〔2〕通说对认定犯罪的推导过程缺乏层次性;〔3〕通说的体系相对封闭无法实现控与辩统一;〔4〕以犯罪客体为成立犯罪的核心判断标准,易产生客观归罪的错误倾向。 2.维持主义 不少保持传统观念的学者认为,现行四要件体系并无值得修改,甚至推翻重建的必要。耦合性平面模式在长久的司法实践和历史开展中,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底及强大的生命力,三阶层不过是具体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已。此外,从对中国国情的良好适应性出发,可以看出其在现实中仍旧具有适用的合理性,假设要全盘推翻必须具有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方可,而四要件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更准确的把握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实在没有改革的必要。 3.改进主义 支持该说的论者认为,四要件说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比方说,关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并不明确;对行为进行判定时应先考虑哪一要件?然而这些问题也不能算得上是根本性的问题,只要进行局部改革即可,没必要推倒重来。具体的应对措施可以是从客观主义出发,用客观优先的观念来解决。综合各学者的观点,改进可有三种途径:一是增减构成要件;二是重新排列构成要件的顺序;三是综合前两种方法,既对要件内容进行删减,又对要件重新排序。四、讨论 三阶层和四要件各有各的优劣,为了单纯地肯定一种学说而全盘否认另一种学说是极为不科学及片面的,我们需要从两种学说的差异中寻找到彼此值得借鉴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理论,所以,在这个层面上,笔者是支持改进主义的观点的。故笔者主张应以科学的、全面的角度来看待两种学说。 三阶层的体系从结构上来看相对完整,内在逻辑也较为严谨,这是其过人之处。三个层次之间存在一种纵向的,逐步递进、不断向前开展的关系,同时具有一定的因果性,其犯罪构成体系中既有定罪方面的内容,又涵盖了关于量刑的问题,整体上逻辑严密而标准。在应对疑难案件之时,能发挥其最大推理优势。然而其也存在缺乏,这主要表达在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方面,因其过于杂乱,故较难和犯罪众多要素形成紧密的联系。 至于四要件方面,各要件之间所存在的是一种横向、并列一体化的关系,单独地来看,每一要件都不可或缺,某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在这样的背景下,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其对于司法实务的最大奉献就在于该理论在认定犯罪方面非常简明,直观,易于普及,四要件的分析层次清楚,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那么,从总体上防止了许多繁琐的重复评价,方便适用,在司法运用中有极高的效率性。同时构成要件本身和犯罪的诸多要素联系紧密。然而,它也存在缺乏,这主要表达在通说想将把整个犯罪构成体系都纳入四要件之中,但未免有些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了,因为像是主体、客体这些内容假设纳入到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就会变得十分牵强,而像犯罪的选择要素、特殊形态的犯罪要素理应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之中,但却未被纳入。 大冢仁曾提出判断犯罪论体系优劣的两个标准:其一是逻辑性,其二是实用性。也即某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之处在于其内部逻辑清晰,易于应用。从前述的比拟来看,在逻辑性方面,三阶层说绝对优于四要件说,并且在关于某些特定的疑难案件的实用性方面,三阶层也有更为合理的一面,但这是不是就能说明我国现今急需废除四要件构成理论,从而全盘借用德日三阶层理论呢?笔者对此持否认的态度。因为,理论必须联系实际,一切都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有鉴于我国大局部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及理论水平仍待提高,且众多司法人员更习惯于四要件理论。在坚持根本框架和根本精神的原那么下,我们还要学习借鉴三阶层理论的精髓,并对其进行不断地完善、升华,不然的话,关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建之声,将会不绝于耳。学界对各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仍然相当有限,我们将太多的精力放在了德日刑法理论上面,我们应该更加深入地研究英美法系的或其他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并在研究其他国家刑法理论的同时,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在互相比拟和借鉴的根底上,努力构造一种真正属于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2]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陈兴良.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23(2). [5]张明楷.刑法的根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6]李洁.中国通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评判[J].法律科学,2023(2). [7]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2. [8]张明楷.犯罪论体系的思考[J].政法论坛,2003(6). [9]黎宏.我国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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