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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汽车
分期付款
买卖
问题
研究
目 录
一.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概述 2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概况 2
2.1车贷险的产生和开展 3
2.2 新旧车贷险的比拟分析 3
2.3 新车贷险的现状 4
三. 目前车货险市场开展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5
3.1杜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我国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风险 5
3.2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缺陷 6
3.3银保合作机制不成熟 6
3.4银行与汽车经销商 7
3.5保险公司与购车人 7
3.6相关规定 8
四. 汽车买卖中保险办理所遇到的主要问题 8
4.1分期付款购车中汽车保险的风险负担转嫁问题 9
4.2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投保人选择 9
4.3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如何认定保险事故发生 10
五. 对汽车分期买卖中保险的完善 10
5.1完善信用体系 10
5.2 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汽车金融效劳〞部门 10
5.2.1银行方面 11
六.结论 11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消费贷款〞这一新的信贷品种逐渐为民众所接受,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也开始凸现,因此研究这一问题以及如何解决之,那么为保险学人和研究者的责任。本文将对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险利益、风险负担转嫁、投保时的投保人选择、保险事故认定、诉权等问题作出论述。
关键词:汽车;保险利益;风险负担;诉权
一.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保险问题概述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存在的保险问题,一般来说就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购车人没有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归还到期车款,或到期贷款,以致给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商,或贷款机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财产保险。实践中,此保险合同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即购车人;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慢慢成为汽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保险制度的主要险种。
二.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概况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是指购车人在向银行申请汽车贷款时,除将所购之车作为抵押物外,还向保险公司申请购置车贷保证保险。是由消费贷款的购车人投保,由保险公司承保的,对借款人未能如约履行借款合同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当然,为了防范风险,银行也可以就自己所投放的购车贷款而投保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担保人的角色。
2.1车贷险的产生和开展
1995年,为刺激汽车消费需求有效增长,“上汽〞集团首次与国内金融机构联合推出了汽车贷款消费之后,局部国有商业银行应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要求,相继在一定范围和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以致央行于19%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至1998年底,形成了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第一次起落。1998年9月开始,国内车市日渐升温,央行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将汽车信贷业务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对此风险实现躲避和转移,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便应运而生。1998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方法正式标志车贷险的产生。同年下半年,中国人保推出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履约保险,1999年又更新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试行),太平洋产险也于1999年9月推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华泰、群众等产险公司也纷纷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针对各商业银行开办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办设计了第一代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形成,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开展的主流,我国汽车消费信贷迎来了大开展时期。截止2加3年上半年,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已达20%以上。但从2023年下半年起,由于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规模的盲目扩大和恶性竞争,风险日渐突出,保险公司因车贷险赔付率猛增而纷纷“撤退〞,银行为求自保相继提高放贷的“门槛〞,导致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急剧萎缩,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步入严冬阶段,到2023年底已到达名存实亡的地步。最终中国保监会于2023年1月发布通知,要求截止到2023年3月7日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一律废止,早已名存实亡的车贷险被正式划上句号。旧车贷险业务失败后,保险公司进行了认真反思,重新推出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所谓的新车贷险。
2.2 新旧车贷险的比拟分析
新车贷险较旧车贷险有了很大的改善,设计理念更加人性化。从新的险种来看,确实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但仍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并有可能在将来继续阻碍这类保险的开展。新车贷险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车商、中介机构等各个环节都需加强信贷个人资信评估和风险审查评估。
2.3 新车贷险的现状
2023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天安保险股份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4家公司向保监会报备了6个新开发的车贷险产品,并获得了批准。2006年4月1日新版车贷险重返市场,但遗憾的是市场反响很冷淡,买家寥寥。
同年,在众多产险公司苦于风险控制以及和银行、担保三方协调无力的情况下,作为新公司的安邦财险却高调宣布: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同步推出新一代车贷险。然而,为难的是近3年过去了,却没有一家产险公司跟进,以至于车贷险至今一直成为安邦财险的“独舞表演〞。‘当然,作为沪上唯一经营车贷险业务的安邦财险,对车贷险的“吃喝〞始终十分卖力。2023年和2023年,安邦车险保费收人占其总保费收人的93%左右,而车贷险虽然增长较快,但保费奉献度仍缺乏1%。2023年安邦财险只卖出了近2023件车贷险。
2023年,沪上车贷险保费收人186.55万元,同比增长近54%,似乎让人看到了车贷险复苏的苗头。然而,经营车贷险的保险公司仍然只有安邦一家,尽管吃喝的声音很大,车贷险怎么看都未成气候。
2023年北京、上海等地银行都表示已经不做车贷业务或者除原有的汽车品牌车贷合作以外,并没有增加新的汽车品牌。据一位汽车金融业内人士介绍,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最上规模的就是深圳开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其他很少有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饶达认为,2023年末开始,媒体报道的扩大汽车消费信贷的信息,都是外商汽车金融机构的做法。全部外商汽车金融机构的资金仅有几百亿人民币,缺乏汽车一年销售额的3%,已经贷出的占了资金总量的一大半,对2的8年乘用车市场根本上不会有较大影响。另外,为了治理流动性过剩,国家已经采取了从紧的货币政策,有几十万亿资金的各个银行不会在2023年对汽车消费信贷有大动作,以防银行的坏账率升高。
2023年国有银行的车贷坏账为5的亿,这对银行的伤害很大。因为大多数银行都以车辆作为贷款抵押,一旦车价下降,有一些贷款消费者宁愿把车还给银行也不愿意继续还款,造成银行坏账过高。而同样提供汽车信贷效劳的汽车金融公司那么大多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坏账风险相对稍低,但是其有一个最大的缺点是贷款利率比银行高。
据统计,2023、2023两年来,中国一些地区通过银行办理的汽车贷款的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6%,个别地区甚至高达400%。
三. 目前车货险市场开展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3.1杜会信用体系缺失是我国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风险
目前我国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建设才刚刚起步,缺乏权威大型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主要由一些规模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执业要求局部地承当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职能,并不能满足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的需要,没有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持,企业与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很难掌握;同时,我国目前仅依据社会道德标准标准消费者行为,尚未建立有效的对失信的制约及惩罚机制,使失信的本钱低廉;局部消费者信用观念淡薄,在没有建立起个人、企业金融信用体系的情况下,社会信用体系缺失最直接的反映就是个人信用风险过大,个人信用风险已成为阻碍车贷险业务健康开展的最大障碍。
第一,贷款购车人的信用风险。车贷险市场一车多贷,虚假购车骗贷,甚至提供假身份证、假户口证明、假工作单位等虚假资信材料恶意骗贷的行为时有发生,保户拖欠银行贷款情况严重。局部借款人一开始就是带着恶意诈骗的目的而贷款购车,他们要么因缺乏资金在贷款购车后便通过异地抵押等途径套取资金,要么就是贷款购车后人车同时失踪;另一些人那么是信用意识缺乏,根本就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先贷款买车用了再说,但其履约还款能力往往不够;还有一些人本身是有经济偿付能力的,但信用意识十分淡薄,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而根据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及车贷险的相关条款,保户在一定期限(各公司规定通常为3个月)内如不按期归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以支付赔款的方式代替保户归还,保险公司就成为承当信用风险的唯一责任者,由于贷款逾期率过高,车货业务的高赔付率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第二,汽车经销商的信用风险。绝大局部车商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自身销售业绩,很少考虑如何降低消费市场风险;少数车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更有少数汽车经销商自成立起就抱着诈骗银行的目的,纯粹是借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
3.2保险公司自身的管理缺陷
车贷险业务作为一种新兴业务,保险公司还缺乏相应的精算和管理,在开展车贷险业务的过程中,一些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保费收入,盲目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降低承保条件,业务不分良芳,造成了很大的经营风险。保险公司在争夺车贷险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承保车贷险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争夺由车贷险业务锁定的新车车辆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市场。由于车险市场竞争剧烈,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的考虑,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车贷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那么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拟漠视。在实际业务中表现为:一是资信调查不严格,核保手续不标准,一些分支机构本来不具备开展这项业务的条件,却盲目上马;二是一些公司对资信调查不重视、不严格,有些根本流于形式,对于要求办理该项业务的,根本上是来者不拒,给一些信用度很差的客户。
以可乘之机。而正是由于保险公司的这种错误经营方法,造成了银行敢于通过降低汽车消费信贷发放标准来争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当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营风险。
3.3银保合作机制不成熟
旧车贷险中,银行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者佣金给银行,保险公司如果不同意,就无法成为被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由于害怕失去新车保险市场而被迫妥协,从而降低了自己的盈利空间。新车贷险中,保险公司从承保流程、理赔流程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车贷险条款进行了改良,设置了一些能较好躲避车贷经营风险的承保条件、除外责任以及免赔率。例如,明确了保险公司承当保险责任以银行向贷款人取得有效的抵押或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对银行处理完债务人的抵押物后,对差额局部要先实行10%的免赔,然后再进行赔偿等。但是又增大了银行所承当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虽然承当了承包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代投保人向银行全额赔付费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但这种保险事故在以年轻人为主购车群体的保险中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新车贷中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承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故银行无太大兴趣与保险公司合作看办新车贷险业务,是新车贷险业务遭遇市场冷漠的主要原因。
3.4银行与汽车经销商
旧车贷险中,由于保险公司承当了车贷险经营中几乎所有的风险,银行发放汽车消费贷款的时候,降低放贷门槛,对贷款人资信审查不严,甚至将资信审查交由汽车经销商来做,这样就为一些不法汽车经销商和购车